四、处方调剂要求
2025年08月10日
四、处方调剂要求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
(1)药师应当凭医师开具的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调剂。
(2)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3)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4)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①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②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③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④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⑤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⑥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⑦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5)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及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6)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7)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8)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9)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