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处方点评制度

五、处方点评制度

为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2010年原卫生部制定并印发了《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用以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

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一)处方点评的概念

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订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二)处方点评的结果

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①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②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③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④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龄、月龄的;

⑤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⑥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⑦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⑧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⑨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⑩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⑪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5种药品的;

⑫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增大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⑬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⑭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⑮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①适应证不适宜的;

②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③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④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⑤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⑥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⑦重复给药的;

⑧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①无适应证用药;

②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③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④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