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程序与方式
2026年09月21日
七、
报告程序与方式
(1)传染病信息报告实行网络直报或直接数据交换。
(2)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功能,已具备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功能的要逐步实现与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自动交换功能。
传染病报告管理功能模块至少包括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放射影像、检测检验部门记录的浏览和导出、自动生成电子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管理、信息统计查询,以及数据交换接口等。
(3)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时,发现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传染病网络报告或数据交换。
(4)发现漏报应及时进行补报。
(5)现场调查时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由属地肺结核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并报告。学校、幼托机构调查发现的,应由该机构门诊部或属地医疗机构进行疑似报告,并转至属地肺结核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在社区、场所调查发现的,应由属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进行疑似报告,并转至属地肺结核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6)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报告单位由于停电、网络设备故障、网络线路不通、改造、迁址等或其他原因不能进行网络报告,应及时报告属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代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