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2 FIDIC合同条件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FIDIC,在国际上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其成员为各国(或地区)咨询工程师协会。FIDIC内部设有合同管理委员会,根据国际通用的项目管理模式编制了许多规范性的合同文本,其中应用较广的有1987年发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1994年发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1995年发布的《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以及1998年发布的《业务/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等。随着国际上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项目管理模式多样化发展,FIDIC于1999年又制定了《施工合同条件》《工程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简明合同格式》及《成套装备与设计——施工合同条件》。这些文本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平衡了合同双方的利益与要求,内容详尽、严谨。考虑到工程项目合同涉及面广,技术性强,文本除明确业主和承包商的责、权、利以外,还明确了咨询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这些文本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国际上广泛的肯定,不仅为FIDIC成员国采用,而且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的贷款项目中也常常采用,成为国际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
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仅讲述《施工合同条件》通用条件的主要内容。
1.合同文件的组成
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构成对业主和承包商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合同协议书。业主发出中标函的28d内,接到承包商提交的有效履约保证后,双方签署的法律性标准化格式文件。为了避免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专用条件指南中说明最好注明接受的合同价格、基准日期和开工日期。
(2)中标函。业主签署的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可能包含作为备忘录记载的合同签订前谈判时可能达成一致并共同签署的补遗文件。
(3)投标函。承包商填写并签字的法律性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包括报价和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确认文件。
(4)合同专用条件。
(5)合同通用条件。
(6)规范。
2.合同担保
(1)承包商提供的担保。
合同条款中规定,承包人签订合同时应提供履约担保,接受预付款前应提供预付款担保。担保书分为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书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保函两类格式。保函均为不需承包商确认违约的无条件担保形式。
(2)业主提供的担保。
大型工程建设资金的融资可能包括从某些国际援助机构、开发银行等筹集的款项,这些机构往往要求业主应保证履行给承包商付款的义务,因此在专用条件范例中,增加了业主应向承包商提交“支付保函”的可选择使用的条款,并附有保函格式。业主提供的支付保函担保金额可以按总价或分项合同价的某一百分比计算,担保期限至缺陷通知期满后6个月,并且为无条件担保,使合同双方的担保义务对等。
通用条件的条款中未明确规定业主必须向承包商提供支付保函,具体工程的合同内是否包括此条款取决于业主主动选用或融资机构的强制性规定。
3.合同价格
通用条件中分别定义了“接受的合同款额”和“合同价格”的概念。“接受的合同款额”指业主在中标函中对实施、完成和修复工程缺陷所接受的金额,来源于承包商的投标报价并对其确认。“合同价格”则指按照合同各条款的约定,承包商完成建造和保修任务后,对所有合格工程有权获得的全部工程款。
最终结算的合同价可能与中标函中注明的接受的合同款额不一致。主要是因为大型复杂工程的施工期较长,通用条件中包括合同工期内因物价变化对施工成本产生影响后计算调价费用的条款,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均要考虑约定可调价范围内项目当地市场价格的涨落变化,而这笔调价款没有包含在中标价格内,仅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调价原则和调价费用的计算方法。
4.指定分包商
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5.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任何合同争议均交由仲裁或诉讼解决,一方面往往会导致合同关系的破裂,另一方面解决起来费时、费钱且对双方的信誉有不利影响。为了解决工程师的决定可能处理得不公正的情况,通用条件中增加了“争端裁决委员会”处理合同争议的程序。
(1)解决合同争议的程序。
①提交工程师决定。
FIDIC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的基本出发点之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模式,因此不论是承包商的索赔还是业主的索赔均应首先提交给工程师。任何一方要求工程师作出决定时,他应与双方协商尽力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合同规定并适当考虑有关情况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②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
双方起因于合同的任何争端,包括对工程师签发的证书、作出的决定、指示、意见或估价不同意接受时,可将争议提交合同争端裁决委员会,并将副本送交对方和工程师。裁决委员会在收到提交的争议文件后84d内作出合理的裁决。作出裁决后的28d内任何一方未提出不满意裁决的通知,则此裁决即为最终的决定。
③双方协商。
任何一方对裁决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或裁决委员会在84d内没能作出裁决,在此期限后的28d内应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的56d才开始审理,这一时间要求双方尽量以友好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④仲裁。
如果双方仍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只能在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最终解决。
(2)争端裁决委员会。
签订合同时,业主与承包商通过协商组成裁决委员会。裁决委员会可约定为1名或3名成员,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合同每一方应提名一位成员,由对方批准。双方应与这两名成员共同商定第三位成员,第三人作为主席。争端裁决委员会属于非强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相当于我国法律中解决合同争议的调解,但其性质则属于个人委托。成员应对承包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解释方面有经验,能流利地使用合同中规定的交流语言。
6.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1)施工进度管理。
①承包商编制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商应在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接到中标函后的42d内(合同未作约定)开工,工程师则应至少提前7d通知承包商开工日期。承包商收到开工通知后的28d内,按工程师要求的格式和详细程度提交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为完成施工任务而打算采用的施工方法、施工组织方案、进度计划安排,以及按季度列出根据合同预计应支付给承包人费用的资金估算表。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个准确的施工计划对合同涉及的有关各方都有重要的作用。不仅要求承包人按计划施工,而且工程师也应按计划做好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协调管理工作,同时也是判定业主是否延误移交施工现场、迟发图纸以及他应提供的材料、设备,成为影响施工应承担责任的依据。
②工程师对施工进度的监督。
为了便于工程师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以及协调各合同之间的配合,承包商每个月都应向工程师提交进度报告,说明前一阶段的进度情况和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阶段的实施计划和准备采取的相应措施。
当工程师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严重偏离时,不论实际进度是超前还是滞后,为了使进度计划有实际指导意义,有权随时指示承包人编制改进的施工进度计划,并再次提交工程师认可后执行,新进度计划将代替原来的计划。
③顺延合同工期。
通用条件的条款中规定可以给承包商合理延长合同工期的条件通常可能包括延误发放图纸、延误移交施工现场、承包商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对施工进度的干扰以及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
(2)施工质量管理。
①建立承包商的质量体系。
通用条件规定,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建立一套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在每一工作阶段开始实施前,承包商应将所有工作程序的细节和执行文件提交工程师,供其参考。
②现场资料管理。
承包商的投标书被认为他在投标阶段对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图纸、资料和数据进行过认真审查和核对,并通过现场考察和质疑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的有关风险、意外事故及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业主同样有义务向承包商提供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后得到的所有相关资料和数据。不论是招标阶段提供的资料还是后续提供的资料,业主应对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但对承包商依据资料的理解、解释或推论导致的错误不承担责任。
③质量的检查和检验。
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工程师除了按合同规定进行正常的检验外,还可以在认为必要时依据变更程序指示承包商变更规定检验的位置或细节、进行附加检验或试验等。由于额外检查和试验是基准日前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况,影响到的费用和工期视检验结果是否合格划分责任归属。
④对承包商设备的控制。
工程质量的好坏和施工进度的快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入施工的机械设备、临时工程在数量和型号上的满足程度。对承包商设备的控制包括对承包人自有的施工设备和租赁的施工设备的控制。当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了工程进度或施工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⑤环境保护。
承包商的施工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限制因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他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或妨碍。施工产生的散发物、地面排水和排污不能超过环保规定的数值。
(3)工程变更管理。
工程变更,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承包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在认为必要时就对合同中任何工程的改变等方面发布变更指令,变更估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管理。
①预付款。
预付款又称动员预付款,是业主为了帮助承包商解决施工前期开展工作时的资金短缺,从未来的工程款中提前支付的一笔款项。合同工程是否有预付款,以及预付款的金额多少、支付(分期支付的次数及时间)和扣还方式等均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通用条件内针对预付款金额不少于合同价22%的情况,规定了管理程序。
a.动员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数额由承包商在投标书内确认。承包商需首先将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交给业主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21 d内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业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和外币比例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保函金额始终保持与预付款等额,即随着承包商对预付款的偿还逐渐递减保函金额。
b.动员预付款的扣还。预付款在分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按百分比扣减的方式偿还。
②用于永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预付款。
由于合同条件是针对包工包料承包的单价合同编制的,因此规定由承包商自筹资金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只有当材料和设备用于永久工程后,才能将这部分费用计入工程进度款内结算支付。通用条件规定,为了帮助承包商解决订购大宗主要材料和设备所占用资金的周转,订购物资经工程师确认合格后,按发票价值80%作为材料预付的款额,含在当月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内。双方也可以在专用条款内修正这个百分比,目前施工合同的约定通常在60%~90%范围内。
③业主的资金安排。
为了保障承包商按时获得工程款的支付,通用条件内规定,如果合同内没有约定支付表,当承包商提出要求时,业主应提供资金安排计划。
④保留金。
保留金是按合同约定从承包商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中相应扣减的一笔金额,保留在业主手中,作为约束承包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措施之一。当承包商有一般违约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可从该项金额内直接扣除损害赔偿费。
合同内以履约保函和保留金两种手段作为约束承包商忠实履行合同义务的措施,当承包商严重违约而使合同不能继续顺利履行时,业主可以凭履约保函向银行获取损害赔偿;而因承包商的一般违约行为令业主蒙受损失时,通常利用保留金补偿损失。履约保函和保留金的约束期均是承包商负有施工义务的责任期限(包括施工期和保修期)。
⑤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程序。
a.工程量计量。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仅是对工程的估算量,不能作为承包商完成合同规定施工义务的结算依据。每次支付工程月进度款前,均需通过测量来核实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计量值作为支付依据。
采用单价合同的施工工作内容应以计量的数量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而总价合同或单价包干混合式合同中,按总价承包的部分可以按图纸工程量作为支付依据,仅对变更部分予以计量。
b.承包商提供报表。每个月的月末,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提交一式6份本月支付报表,提出本月已完成合格工程的应付款要求和对应扣款的确认。
c.工程师签证。工程师接到报表后,对承包商完成的工程形象、项目、质量数量以及各项价款的计算进行核查。当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商共同复核工程量。在收到承包商的支付报表的28d内,按核查结果以及总价承包分解表中核实的实际完成情况签发支付证书。
d.业主支付。承包商的报表经过工程师认可并签发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证书后,业主应在接到证书后及时给承包商付款。业主的付款时间不应超过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56d。如果逾期支付将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延期付款的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加3%计算。
7.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
(1)竣工检验和移交工程。
①竣工检验。
承包商完成工程并准备好竣工报告所需报送的资料后,应提前21d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师,说明此日后已准备好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指示在该日期后14d内的某日进行。此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按合同规定分部移交的工程。
②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工程通过竣工检验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在他认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d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接收证书。基本竣工是指工程已通过竣工检验,能够按照预定目的交给业主占用或使用,而非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包括扫尾、清理施工现场及不影响工程使用的某些次要部位缺陷修复工作后的最终竣工,剩余工作允许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完成。
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申请后的28d内,如果认为已满足竣工条件,即可颁发工程接收证书;若不满意,则应书面通知承包商,指出还需完成哪些工作后才达到基本竣工条件。工程接收证书中包括确认工程达到竣工的具体日期。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不仅表明承包商对该部分工程的施工义务已经完成,而且对工程照管的责任也转移给业主。
(2)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①重新检验。
如果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竣工检验,承包商对缺陷进行修复和改正,在相同条件下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的试验和对任何相关工作的竣工检验。
②重复检验仍未能通过。
当整个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按重新检验条款规定所进行的重复竣工检验时,工程师应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方法:
a.指示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
b.如果由于该工程缺陷致使业主基本上无法享用该工程或区段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拒收整个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获得承包商的赔偿。
(3)竣工结算。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的84d内,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报送竣工报表。工程师接到竣工报表后,应对照竣工图进行工程量详细核算,对其他支付要求进行审查,然后再依据检查结果签署竣工结算的支付证书。此项签证工作,工程师也应在收到竣工报表后28d内完成。业主依据工程师的签证予以支付。
8.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合同管理
缺陷责任期即国内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尽管工程移交前进行了竣工检验,但只是证明承包商的施工工艺达到了合同规定的标准,设置缺陷责任期的目的是考验工程在动态运行条件下是否达到了合同中技术规范的要求。若承包商未能负责,业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实施并予以付款。如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责任原因导致,业主有权按照业主索赔的程序由承包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