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等级的第三个即最后一个要求三级会议投票不依等级,而依人头。

第三节 第三等级的第三个即最后一个要求三级会议投票不依等级,而依人头。

可以设想用三种方法来考虑这个问题:或按第三等级的想法,或根据特权阶级的利益,或遵循正确的原则。就第一种观点而言,我们上面讲过的话已经足够,无需再作任何补充;很明显,对第三等级来说,这个要求是前面两个要求的必然延伸。

特权阶级害怕第三等级具有同等的影响,他们把这种平等宣布为违宪;迄今为止他们始终是两个等级对付一个等级,而他们并未觉得这种不公平的优势有丝毫违宪之处,因此他们这种行径就更加令人惊异。他们痛感需要对一切可能违反其利益的东西保留否决权。二十位作家已抨击过这种狂妄的要求和为旧条文辩护的论据,我不再重复他们所讲的道理。我只有一点要指明。在法国肯定存在一些流弊;这些流弊只有利于某一种人,得利的绝不是第三等级,受害最甚的倒恰恰是他们。因此我要问,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为从中得利的人保留否决权,那么破除任何流弊是否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一切司法均将软弱无力;一切都须仰赖特权阶级的大慈大悲。这难道就是人们对社会秩序所持的观念吗?

如果我们现在想根据那些用以阐明这个问题的原则来考虑这个问题,即根据构成社会科学的那些原则,而不为任何特殊利益所左右,我们就会看到这个问题又出现了新的一面。不推翻最天经地义的观念,无论是第三等级的要求,还是特权等级的辩护,人们都无法接受。我当然不会指责王国的有出息的城市曾有此意图。它们曾经希望,只要这两种影响至少保持平衡,它们的权利就近在咫尺。它们还宣扬一些上好的真理:在各种利益如此对立的国家里,允许一个等级对其他等级有否决权,可使一切陷于瘫痪,这是亘古不变的;若不依人头投票,肯定会有无视真正多数的危险,而这将是最大的弊病,因为照此办理,法律就根本无效了。这些真理当然是无可辩驳的。但是,问题的症结在于这三个等级,以它们现在的构成,能否汇聚一堂,依人头投票?不能。参照现存的原则,三个等级不能共同投票,既不能依人头,亦不能依等级。不管在他们之间采用何种比例,都不能达到既定目的,即通过一个共同意志,将全体代表团结起来。毫无疑问,我的这个说法需要详加阐述和证明:请允许我把这些说明放在第六章。我并不想使那些温和分子感到不快,他们总怕真理出现的时机不当。必须事先使他们承认,正是由于特权者的过错,形势今天已到了这等地步,该打定主意并大声疾呼伸张真理和正义了。

〔1〕裁判区(district)系旧制度下一种司法地域区划,法官不得越出本区执法。大法官(bailli)代国王或领主行司法权,其所辖区划即大法官辖区(bailliage)。

〔2〕讷韦尔(Nevers)的主教先生系指讷韦尔的主教皮埃尔·德·塞吉朗(Pierre de Seguiran)。他曾出席显贵会议,在会上提出这一观点。

〔3〕美男子菲利普(Philippe le Bel,1285—1314在位),法王菲利普三世(1270—1285在位)之子。他在位期间大大增强王权,贬抑封建权力,同教皇博尼法斯八世(Boniface Ⅷ,1294—1303在位)在教士纳税问题上冲突,1302年他首次召集三级会议,他的反教皇立场受到支持。经过斗争,终于胜利地选举法国人克莱门五世(Clément Ⅴ,1305—1314在位)为教皇,并将教廷迁往法国阿维尼翁。在他治下,法国领土进一步扩大。

〔4〕1614年以来法国合并的新省份分别为阿尔萨斯(根据1648年威斯特伐里亚条约)、鲁西荣、阿图瓦(根据1659年比利牛斯条约)、弗朗什-孔泰(根据1678—1679年尼姆维根条约)。

〔5〕哥特时代(les siècles gothiques)在这里是指中世纪。(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