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省议会

第一节 省议会

只要关注一下国民的利益,就不会不为第三等级在政治上毫无地位而感到震惊。这位大臣甚至已经感觉到,等级的区分与一切向善的愿望是背道而驰的,他大概打算逐渐消除这种区分。第一个省议会方案似乎至少是本着这一精神设想和制定出来的。只须稍加留心地读一读这个方案,便会发现,此方案并未涉及公民个人等级。提到的只是他们的财产,或现实的等级。人们应当作为财产所有者,而不是作为教士、贵族或平民被召集到省议会来。省议会因其宗旨而引人注目,因其应以何种方式组成而更显重要,因为真正的全国性的代表乃通过省议会产生出来。

财产分为四类:第一类,领地。凡领地所有者,贵族也好,平民也好,骑士也好,在俗的也好,构成这第一类。普通的或单纯的财产则分为另外三类,以示有别于领地。若采取更为自然的分类,则应依据劳动的性质和利益的分量只区分两类,即农村财产与城市财产。在城市财产中,除房舍外,还应包括所有的技艺、工场,行业,等等。但是,人们大概认为,将教会的普通财产融入这两类财产中,为时尚早。因此人们认为应将教士的单纯财产单独列为一类。此即第二类财产。第三类包括农村财产,第四类则包括城市财产。

请注意,上述各类财产中有三类被三个等级的公民占有,彼此不分,因此四类中的三个,均可以由贵族、平民或教士组成,并无区别。第二类本身应包括马耳他教派骑士〔2〕,乃至俗人,以代表收容所、教区工场,等等。

由于在这些省议会中,处理公共事务时不考虑个人的等级,故而人们理所当然地相信,三个等级之间不久便可形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因而也就是普遍利益;国家终将成为统一的,而这种统一状态本应是一切国家的起点。(https://www.daowen.com)

人们曾对首席大臣的头脑大事吹嘘,但这头脑却对这么多的出色见解视而不见。这并不是因为他看不清他打算为之服务的利益;而是因为他丝毫不了解被他糟蹋的东西的实际价值。他重新划分了非政治性的个人等级;尽管这个唯一的变动使他必须制定新方案,但是对于那些在他看来并不违背他的意愿的东西,他还是满足于旧的方案;此后,因二者缺乏协调,每天都产生许多难题,对此他感到惊讶。贵族尤其无法想象,在一个数典忘祖的议会里,他们怎能重整旗鼓。他们这方面的忧虑成了旁观者的笑柄。

建造这座大厦有种种弊病,最严重的弊病就在于它不是建立在天然的基础,即人民的自由选举之上,而是本末倒置,从房顶动工。但是,这位大臣至少出于对第三等级权利的尊重,宣布第三等级的代表人数与僧侣和贵族的代表总数相等。从这一条来看,该方案是有积极意义的。实际结果如何呢?竟让第三等级从特权等级中遴选议员。我就知道有一个这样的议会,在五十二名成员中,只有一个不属于特权阶级。人们就是这样在为第三等级的事业服务,而且事先还公开宣布要对第三等级公平相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