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费格勒的Affidavit[370]
“特此声明如下:
经《人民报》(当时在伦敦出版的德文报纸)后来在1859年6月18日第7号上转载并再次在奥格斯堡《总汇报》(《奥格斯堡报》)上转载的德文传单《警告》,部分是伦敦索霍区利奇菲耳德街3号菲德利奥·霍林格尔先生排版的,部分是当时在菲德利奥·霍林格尔先生那里工作的我本人排版的,而且这一传单是在伦敦索霍区利奇菲耳德街3号菲·霍林格尔先生的印刷所印刷的。上述传单的原稿是卡尔·布林德先生的亲笔。我曾看到,菲·霍林格尔先生把传单《警告》的校样交给住在伦敦索霍区教堂街14号的威廉·李卜克内西先生。菲·霍林格尔先生最初曾犹豫是否要把校样交给威·李卜克内西先生,在李卜克内西先生离开以后,他就向我和我的同事约·弗·维厄表示后悔,说不该把校样交出去。
1860年2月11日在米德尔塞克斯郡弯街治安法庭当面对我作以上声明。首都治安法官托·亨利。(https://www.daowen.com)
盖 章
阿·费格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