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伟[1]
围绕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所涉及的问题颇多,既有价值取向层面的,也有立法技术层面的,还有具体的制度规则设计层面的。本文所要尝试性探讨的问题是,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与大陆法系,尤其是其中的德国法系所奉行的概念法学与潘德克顿立法模式的关系,即对于概念法学与潘德克顿模式是拒斥还是接受?本文的基本观点是,我国民法典编纂应以概念法学为理论支撑,在立法技术上采取潘德克顿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