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发行债券的定义

第一节 境外发行债券的定义

我国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债券的定义最早见于2000年3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该文件将对外发债定义为“我国境内机构,包括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及境内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同时,境内机构发行境外外币可转换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视同对外发债进行管理。23号文确立了严格的对外发债审批管理制度,包括发债资格审批和对外发债审批。

为统筹用好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一步发挥国际资本市场低成本资金在促投资、稳增长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序推进企业发行外债管理改革,创新外债管理方式,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9月14日发布了2044号文,就对外债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创新,即取消了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2044号文将“外债”定义为:“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https://www.daowen.com)

为方便讨论,本章所述境外发行债券均指2044号文规范下的“外债”,不包括国家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对外发行的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