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债券发行案例及实务解析
大成律师事务所受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发行2018年绿色金融债券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采用文件审查、外围核查和现场调查和访谈等诸多手段,对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关联交易、主要资产、债权债务、人力资源、关联方同业竞争、诉讼与仲裁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核查,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下面以此项目作为绿色金融债券发行的案例进行实务解析。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要素
债券名称: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绿色金融债券。
发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规模:本次债券的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含50亿元)。
期限品种:本次债券品种为3年期固定利率。
债券性质: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商业银行一般负债,先于商业银行长期次级债务、二级资本工具、混合资本债券、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以及股权资本的无担保商业银行金融债券。
票面利率:本次债券拟采用固定利率方式,具体在发行前根据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并视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而定,最终票面年利率将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确定。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发行价格:本次债券按债券面值平价发行,发行价格为100元/百元面值。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形式:本次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托管。
发行方式: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成员,拟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发行范围及对象:本次债券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公开发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债券信用级别: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评级为AA,本次债券的评级为AA。
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将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部门的批准,用于满足发行人资产负债配置需要,充实资金来源,优化负债期限结构,在一年内全部用于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规定的绿色产业项目。
(二)本次债券律师的核查文件
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需要对公司主体资格、股东出资、董监高任职、各项管理制度、对外担保事项、资金被关联方或第三方违规占用、重大债权债务、劳动环境安全、环境保护、重大违法失信行为、未决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产生或有债务等方面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具体内容如表3-1所示。
表3-1 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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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债券律师的主要工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绿色金融债,律师对如下事项发表了意见:(1)本次发行金融债券的批准和授权;(2)发行人发行金融债券的主体资格;(3)本次发行金融债券的实质条件;(4)本次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5)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6)本次发行的审计;(7)本次发行金融债券的结论意见。具体来说,律师在发表每一项法律意见时应关注如下要点:
1.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审批绿色金融债券的发行方案,并就上述授权范围、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1)董事会会议通过《关于绿色金融债券的议案》,并就董事会授权事项及程序发表意见。
(2)是否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发行人公开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3)是否获得中国银监会出具《同意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批复》。
2.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否具有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是否为合法成立、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即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发行人是否有终止的情形出现。债券的发行主体主要是金融机构的,需要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具有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3.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的实质条件根据发行主体是商业银行还是政策性银行存在略微的差异,示例如下: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满足《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第7条的规定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3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满足《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第8条的规定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除需要满足金融债的必要条件外,绿色金融债还应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规定的如下特别的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最近一年盈利(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除外);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金融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等;具有完善的绿色产业项目贷款授信、风控、营销等制度规定和成熟的业务团队。
4.债券发行的主要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审核债券发行的主要条款,核查是否违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名称、发行人、发行规模、债券期限、票面利率、债券性质、债券面值、还本付息方式、债券形式、回售权、发行价格、发行范围及对象、最小认购金额、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及对象、债券信用级别。
5.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通过审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提供的资料,检查发行公司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用于绿色产业项目,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第9条的规定。同时审核发行人的专户台账及资金到账情况相关的文件,发表发行人是否开立专门账户或建立专项台账,是否对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的到账、拨付及资金收回加强管理,是否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是否在债券存续期内全部用于绿色产业项目的意见。审核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第10条的规定。
6.对发行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律师应审核发行人的备案材料并发表是否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第10条、第31条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第4条规定的意见,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审阅募集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审阅,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价。
7.对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律师还需要核查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中介机构并对中介机构的经营的合法性和资质进行审核。包括审核承销商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就承销商是否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的承销资格发表意见;审核审计机构的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书,并就审计机构是否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的规定发表意见;审核评级机构的营业执照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通知和函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书,并就评级机构是否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的规定发表意见。
8.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律师还需对本次发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如主要财产、税务、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进行审核并发表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