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间接发行

二、间接发行

间接发行,即境内企业并不直接作为债券的发行人,而是由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SPV)作为发行人在境外市场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直接在境外使用或者依法调回境内使用。(https://www.daowen.com)

2044号文发布以前,由于对外发债采取审批管理制度,境内企业多数采用的是间接发行的模式,从而避免了境内的审批流程。2044号文一方面将对外发债由审批管理改为了备案管理,另一方面也扩大了对外发债的监管范围,即将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也纳入了监管范围。因此,2044号文发布以后,即使通过间接发行的方式在境外市场发行债券也需要按照2044号文的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和信息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