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对人格关系的调整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重视对人格关系的调整

劳动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但并非单纯债法中的财产关系,其还具有浓厚的人与人的结合关系。基于债法上的财产关系,劳动者负有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的义务,用人单位则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此二者为财产上的对待给付关系;而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人格关系,用人单位除了对劳动者负有工资给付义务之外,尚有保护照顾义务,而劳动者除了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之外,尚有忠实勤勉义务。在裁判中运用诚实信用原则界定和审查双方在法律上未明确规定的伦理性义务,唤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体意识,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依法维护权利,从而使法律得到自觉遵守,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有序。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裁前和解与调解优先相结合。坚持调解前置、首选调解和着重调解。要将调解工作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首选裁判方式,在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开展调解工作。所有劳动争议案件必须进行诉前调解,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室和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的作用,力争将劳动争议纠纷化解于诉前。对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开庭前、开庭时、庭审后及判决书送达前均要开展诉讼调解工作,促使纠纷尽可能以调解方式解决,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及时修复和社会的和谐稳定。(https://www.daowen.com)

【注释】

[1]范战江:《劳动人事法律精要》,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2年版,第7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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