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时的主体资格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时的主体资格

根据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劳动争议案件解释》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个单位的,其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但在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而使其承受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情况下,即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没有了实际用人单位时,为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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