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保险待遇,宜采取一次性支付原则。如辅助器具的更换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采取需要更换时,由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分期支付的方式。但因用人单位相对于社会保险部门而言,具有不稳定性,用人单位破产、倒闭的风险不能由劳动者承担,故劳动者要求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的更换费用的,应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