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绪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成立独立的国家监察机构的建议受到了中央的重点关注,人民群众对此也抱有殷切的期盼。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首次释放出明确信号,中央正在考虑在反腐领域深化改革,尝试重塑监察体系,为反腐败工作注入持久动力。[1]正是在本次会议上,中央首次公开提出正在考虑对施行多年的《行政监察法》进行修改,目的就是要实现对国家机关与公职人员的全面覆盖,构建全新的国家监察体系。[2]2016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应当为人大、监察机关等部门对政府机关与公务员的监督工作提供支持与保证。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试点方案,部署在北京、浙江、山西三地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试点方案中明确试点省、市的人大负责本地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依法监督本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试点地区围绕体制机制、制度建设进行试点工作,积极探索,以为后期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提供经验积累。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在三个试点地区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决定,明确试点地区所辖的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地区监察,将分散于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机构的预防职务犯罪、查办贪污受贿等职能经过整合后全部集中行使。北京等三省、市稳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截至2017年第一季度末,山西省内市、县、区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设立。7月底前,另外两个试点省、市也完成了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建工作。而后,三省、市开始加强全面融合,在改革的整个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建章立制的工作,首先针对十几项调查措施采取了先行先试、应试全试的方式,使国家监察与党内监督得以逐渐统一;反腐领导机制不断完善;人员之间的融合程度不断增强。同时,推动了工作流程的磨合,建立了规范内部运行和纪法衔接的制度体系,顺利完成试点任务。

面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重大决策,如何主动顺应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加强党对反腐败的统一领导,形成制度化、法治化成果,引起了实务部门和理论界的高度重视。从先行试点的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三地的情况来看,不仅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已经闪亮登场,而且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坚持以“四个意识”为指导,领导小组的协调、指挥与服务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各级党的纪委充分履行政治责任,抓好专责与主责;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先行;司法执法、监察、纪检等部门之间加强合作,实现统筹协调,确保了改革工作的顺利实现。

在全党、全国上下都认识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要性与必要性的基础上,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央将坚定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顶层设计后在全国范围施行,从中央到地方都应当建立各级监察委员会,联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统筹协调,以确保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务人员都置于国家监察体系的监察范围中。[3]党的十九大闭幕后的第五天,党中央就批准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结报告,通过了全国范围改革方案,就全国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做出部署。同时,为了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2017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山西等三个试点地区的改革经验进行了总结分析,固化了如何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对象、监察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相关法律适用调整等核心试点成果,通过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定。

2018年年初,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对《宪法》部分内容的修改建议进行了审议,在会议上还提出应当将监察委员会相关内容加入到宪法修正案中,专门列出一节就监察委员会的职能进行说明,以明确监察委员会在我国法律中的重要地位。同年3月,经充分讨论和酝酿,我国《宪法修正案》正式被通过,在本次修正案中明确规定,我国应当设立国家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存在二十余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正式退出国务院序列,整体并入依据宪法而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此前担任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的杨晓渡,于3月18日当选为国家监察委员会第一任主任。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3月23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揭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长期酝酿和反复斟酌后作出的重大决定,是适应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上述颁法、选举、宣誓、挂牌等重大举措的有序逐步完成,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圆满完成,取得重大阶段性成就,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形成,“堪称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之一”。[4]面临如此重大的监察体制改革的有序推进实施,如何深刻理解中央这一重大决策的目的与本意呢?改革中将会牵涉多方主体,牵涉复杂的国家政治制度变迁和沿革,应当从两个维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第一个维度是历史的维度,从党史上去找寻源头,回溯党的领导和完善监察工作的时光片段,找寻监察委员会在过去的痕迹和身影;第二个维度是现实的维度,从监察工作发展的必然规律来看,厚积薄发、顺势而为的监察体制改革,自身又带有多少过往实践的元素和影响。

在人民监察事业发展的历史上,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既是拓荒者,也是奠基者,更是领导者,在革命斗争和新中国建设征途中围绕着如何把监督落到实处、让人民真正当家作主提出了富有远见卓识的理论和观点,比如完善立法工作,确保实现有法可依,政府部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要求处理相关事务,以确保有法可依得到贯彻落实。随着人民政权的建设完善,诸如此类的光辉思想和睿智观点不仅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宝库,而且逐渐形成了一脉相传的人民监察思想,指导人民监察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乃至发展升级为正在实施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可谓时至今日依旧具有时代价值,散发着耀眼的光芒,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不仅在过去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指导,而且必将推动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https://www.daowen.com)

【注释】

[1]《习近平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版。

[2]张国栋:《全会报告传递出的六个信号》,载《中国纪检监察》2016年第2期。

[3]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裁《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1版。

[4]张保权:《监察体制改革“攥紧”反腐拳头》,载《解放日报》2018年5月22日,第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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