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察体制之制度优越性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五节 我国监察体制之制度优越性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影响深远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新时代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战略举措。我国自秦朝时起就建立了御史制度,专司监察职能,而后经过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独立于行政系统的监察体系,设立权威高效的专门监察机关,是我国政治文化的重要传统,也是中华民族独特的制度传统。如今,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确立的监察制度深刻蕴含着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是对中国传统监察制度的继承与发展,是对国家权力制约体制的探索与创新。但它们又有本质不同,最根本的就是监察机关是直接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形成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国家监察体系。这表明了当今的监察体制绝不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国家的武器,而是以人民民主专政为依托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与党的全面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紧密结合的权力监督制度,充分蕴含着人民监察思想。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就是要从中华民族历史传统中汲取智慧,结合我国具体的时代背景和世情国情,实现监察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的与时俱进,走出一条适合中华民族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的道路。

我们党全面执政、长期执政,制度优势已经充分显现,但是依然面临着风险和挑战,其中最严峻的挑战就是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做好监督体系的顶层设计,就是既要实现自我监督,又要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应该是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历史和现实证明,中国共产党之所以伟大,不是因为其天生完美、不犯错误,而是因为我党从不讳疾忌医,敢于直面一切问题,并进行积极的自我修复。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其制度本身的优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最大制度优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八个明确”,其中就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们最大的国情和党情就是“党是领导一切的”。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反腐败斗争取得了重大突破,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也在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因为只有党的领导才能成就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深化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监察委员会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了党的自我监督,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只有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此外,总书记还提道,“有没有自我革命精神,有没有自我净化的过硬特质,能不能坚持不懈同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作斗争,就成为决定党兴衰成败的关键因素”。可以肯定的是,正是有了敢于自我革命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深化监察制度的改革才能纵深发展、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将顶层设计转化为治理效能。

第二,建立独立监察机关是重大制度创新。《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中强调,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这一机构就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监察委员会。它与之前的行政监察机关即监察部(厅、局)是完全不同的,在地位、性质、职能等方面有着重大区别。前文提到,在以往的行政监察体制下,监察机关属于政府序列,是政府的职能部门,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难以摆脱同体监督的困境。根据2018年《宪法》修改后对于监察委员会地位的认定,其地位与“一府两院”是平行的,从中可以明显看出,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反腐败专门机构,已“自成一家”、独立运作,这样大刀阔斧的改革是继1954年《宪法》以来从未有过的制度创新。除了地位上的创新外,其体系性构建也有所变化。在此之前,我国已有《行政监察法》《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现在制定了《监察法》,且与《监察法》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也在进一步制定中。

【注释】

[1]马怀德:《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2]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4年9月6日,第2版。

[3]秦前红:《困境、改革与出路:从“三驾马车”到国家监察——我国监察体系的宪制思考》,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

[4]2017年上海市司法局启动首届人民监督员公开选任工作,当选的人民监督员年纪最大的66岁,最小的23岁,既有博士,也有高中毕业生,既有专家学者、记者、律师,也有社工、综治协管员,还有在校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和全职妈妈等,这些都体现了上海市人民监督员广泛的代表性。参见屠知力:《150名人民监督员宣誓履职》,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2/17/c_129482871.htm,2021年5月20日最后访问。

[5]白皓、杨强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路研究》,载《河北法学》2017年第5期。

[6]马怀德:《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7]习近平:《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党内监督》,裁《人民日报》2016年1月13日,第1版。

[8]卓力雄:《论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

[9]俞可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载《前线》2014年第1期。

[10]《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进行时》,裁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7-12/13/c_129765181.htm,2017年11月29最后访问。

[11]《新华网评: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载中国经济网: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1802/26/t20180226_28259954.shtml,2018年2月26日最后访问。

[12]秦前红、叶海波等:《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1页。

[13]秦前红、叶海波等:《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2页。(https://www.daowen.com)

[14]李少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修宪工程》,载《开放时代》2018年特刊。

[15]秦强主编:《监督权力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文化传承与制度创新》,人民日报出版社2017年版,第77页。

[16]张明主编:《新时期预防职务犯罪理论与实践》,新华出版社2007年版,第70页。

[17]李晓明、芮国强主编:《国家监察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66页。

[18]李晓明、芮国强主编:《国家监察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71页。

[19]陈光中主编:《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20]《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大事记》,载《先锋队》2017年第36期。

[21]《宪法修正案,你读懂了吗?》,载《半月谈》2018年第6期。

[22]马森述:《深刻认识监察法的重大意义和科学内涵》,载《中国纪检监察》2018年第6期。

[23]陈国猛:《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禁设“零退查、零不诉、零无罪”目标》,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4月11日。

[24]谢超:《〈监察法〉对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影响》,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5期。

[25]张杨:《论我国行政监察领导体制的完善》,载《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5期。

[26]徐理响:《现代国家治理中的合署办公体制探析——以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为例》,载《求索》2015年第8期。

[27]孟子寻:《监察委员会试点:宪法视野下监察权分配问题研究》,载《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28]吴建雄:《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定位与实现路径》,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7年第2期。

[29]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载《人民日报》2018年3月14日,第5版。

[30]《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二零一八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7月20日,第1版。

[31]《2018反腐“半年报”:14名省部级以上官员被公诉》,载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l/2018/0701/cl001-30097713.html,2018年7月15日最后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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