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构与其派出机构的关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监察机构与其派出机构的关系

目前,依据宪法和监察法,已经从法律层面界定了监察委员会的基本组织架构和权力边界。就组织体系而言,主体是国家和地方监察委员会,其中各级监察委员会分别向对应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委同时接受上级监委以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监督。下级监委需要接受上级监委的领导,地方各级监委需要接受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领导。县级以上政权机关设立各级国家监察委员会。[29]在监察委员会的人员任免方面,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委员组成。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其他的副主任以及委员,均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每届主任的任期与人大每届任期是相同的,最多连任两届。参照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模式,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人员结构基本相同,由本级人大会议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委员同样是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确定,任期的规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类似。上级监委有权领导下级监委开展工作。(https://www.daowen.com)

派驻监督是党的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党的十九大修改的党章规定,中央与地方的纪检机构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更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纪检机构改革成功经验予以了制度化,明确了派驻纪检组的主要职能及其领导方式。随着全国范围内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如何紧密结合党内纪检派驻的既有格局,嵌入监察机关的功能发挥,事关能否建立起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的权力监督格局。我国《监察法》用专款明确了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监察专员等的职责,提高了该机制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在该法第12条第1款中,就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范围以及组织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可以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在该法第12条第2款中,则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出监察机构的领导体制作了明确。监察机构、监察专员不受其所驻部门的指导,由派出监察机构负责领导,因此,这就决定了其在工作中能够保持地位的相对独立性,进而可更好地保证监察机关能够通过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及时、准确地掌握各个监察对象的实际情况。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各级监察委员会与本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与本级纪委派驻或者派出到该单位以及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的纪检组,也应当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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