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接受外部监督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积极接受外部监督

仅依靠监察委员会内部监督的力量不足以实现权力制约的理想效果。即使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纪检监察机构与其他国家机构能够在工作上保持一定的距离,社会生活中产生的人情关系也必然增加监督权行使的困难,所以必须依靠外部监督力量对监察委员会的权力运行状况进行监督。

《宪法》《监察法》都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监察法》还进一步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38]如此一来,人民代表大会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起到极其关键的作用。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形成了“一府一委两院”的政治格局,国家应当明确监察委员会对人民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的相关细节和制度安排,毕竟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是监察权的行使始终在法制轨道内的重要保障。(https://www.daowen.com)

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在监督监察委员会权力合理合法行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法律规定监察机关应该公开监察信息,但由于其工作保密性的需要,往往不能及时将相关信息公开化。长期在不透明的状态下工作,往往会造成监察机关权力“暗箱操作”的局面。监察委员会应该逐步推进内部运作的透明化、公开化,通过发布监察工作报告、公开案件信息、监察工作流程等形式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便于公众更加便捷、深入监督监察权力运作。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量不容小觑,但应当注意的是,舆论力量因其不可控性,在实施监督过程中极易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问题。因此,应当有条件、稳步地公开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工作信息,合理利用舆论监督的力量,促进监察委员会的法治建设和廉洁建设。

“我国现有的监督制约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路径,几乎都可以用来监督制约监察委员会,但需要加以充实和革新”。[39]在借鉴我国已经发展成熟的监督机制的基础上,根据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特殊性,逐步形成内外合力的监督机制对推动监察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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