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内部监督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严格执行内部监督

“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先自成。”监察委员会自身必须实现自律、自警,只有这样,监察权行使的结果才能让人信服。监察委员会需要进行自我监督、平衡权力建设,包括内部监督的程序规则、监督对象、监督方式、后果惩罚等内容,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体系。(https://www.daowen.com)

目前,监察委员会根据《监察法》的要求及其增加自身执行能力的需求,内部监督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在内部监督机构存在的基础上,应真正切实地发挥其作用,而不是将内部监督机构作为一道摆设用来装点门面。首先,内部监督应具有完整流畅的运行机制,拥有一套有效的监督工作流程,使针对监察委员会内部的监督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可以制定内部规定对监察官的工作态度、工作行为进行监督,明确相应的奖惩制度,督促监察官约束自己的行为、认真谨慎地完成监察工作。其次,内部监督机构应保持其独立性,不应受其他内部机构的影响和干扰。基于行政组织结构的影响,监察委员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往往存在密切的联系,内部监督部门也不例外。在这样的状态下,内部监督机构开展针对内部的监督工作常常受到各种关系的牵绊,难以发挥真正实效。因此,监察委员会在设置内部监督机构职能时需要考虑监督机构的特殊性,应与其他内部机构保持一定的距离,少一些职能交叉和信息传递等方面的交流沟通,在最大限度上保证其职能实施的独立性,避免其在行使职能时与其他内部机构产生利益联系导致内部监督机制失效。内部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可以分为随机监督和专门监督。随机监督旨在使内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保持廉洁工作,警惕腐败行为,通过不定期、不定项地监督方式,增加监督的即时性,有效制止工作人员抱有侥幸心理。专门监督针对极易发生腐败行为的事项,着重抓住反腐败工作的重点难点,着力抑制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最后,内部监督应将重点放在各个部门工作环节交接处。尽管监察委员会已经细化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能并设置了内部监督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职能混乱带来的权力滥用,但值得重视的是,监察委员会内部各个部门在工作环节交接上客观存在利益交换空间。除了由内部监督机构进行监察委员会自身的全面监督外,还可以由下一环节的内部工作机构对上一环节的工作进行监督,以避免工作交接处产生的腐败现象。这样一来,既能够在交接的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避免解决问题的滞后性,又能够防止接下来的工作无用功从而导致资源浪费现象的发生。因此,制定清晰的权力运行规则,明确各个环节工作人员的相关职责,切实压实岗位职责至关重要。在各个环节都做好监督工作,特别是环节交接处的监督,才能提高监察委员会整体权力运行的廉洁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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