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意识是在绝对的被给予性意义上的绝对的存在
那么我们又如何来看待这第二个特性呢:意识是绝对的存在,确切地说是在绝对的被给予性意义上的绝对存在。被反思的存在、在一个反思中作为对象的存在,是自在自足源本地既有的。与超越之物相对,体验是在绝对的意义上当下在场的,就是说,它不是间接地、通过征象而显表出来的,而是自在自足地得到把捉的。基于这一绝对的被给予性,它才被称作绝对的。
如果体验在上面所说的这个意义上被叫作绝对的,那么这一关于存在的特性描述——“绝对的”——就又还意味着对体验领域的一种着眼于它的被把捉状态的规定,而这个规定又是建基于第一个规定之上的。现在,在“绝对地既与”这个规定里,并不是在描述被把捉者与把捉着的行为的一种领域上的归属性,而是在确定一种体验作为一另外的体验之对象这一联系。(https://www.daowen.com)
在第一个特性即“内在”那里,已经表明了在同一个领域的诸行为之间的存在干系,而现在得到表明的则是:一种属于体验领域的存在者所特有的成为对象的方式——通过这样的方式,体验领域的存在者得以是另一个这样的存在者之对象。在现在所讨论的这个规定里,作为专题的东西也还不是那自在自足的存在者,而是在反思的可能对象这个意义上的存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