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意识是纯粹的存在
与上面所说的三个规定相比,把意识当作纯粹的存在来看待的第四个存在规定,就更加不是对意向式存在者(也就是通过意向性而得到规定的存在者)的一种存在规定了。就意识不再在它的具体的个别化中被看待、不再联系到生命本质被看待而言,意识就被称作纯粹意识。意识不是hic et nunc(此时此地的)实在的、我的意识,就其本质内容而言,意识毋宁说是一种纯粹意识。而眼下的规定所欲探讨的东西,不是一种具体的意向式关系的特定的个别状态,而是意向式的结构一般,不是体验的具体化,而是它的本质结构,不是实在的体验-存在,而是意识本身所具有的观念性本质-存在,是在种属化的一般(gatungsmässigen Allgemeinen)意义上的体验之先天(结构)[而这一先天(结构)向来就规定着一种体验的种类或一种体验的结构关联]。用另外的话说:在忽略了意识中的一切实在属性和实体化这个意义上,意识就被称为纯粹的。由于意识被规定为观念的存在,被规定为非实在的存在,意识就被称为纯粹的存在。
在“意识作为纯粹意识”这一存在特性里,这一点将看得最为清楚:它所探究的不是意向式存在者的存在特性,而是有关“意向性”之存在的规定,不是具有意向性之结构的存在者的存在规定,而是有关那种内在分层的结构本身的存在规定。
关于现象学领域的所有四个存在规定——内在的存在,在绝对的被给予性意义上的绝对的存在,在构成性的先天意义上的绝对的存在,以及纯粹的存在——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根据存在者本身而引出的规定,毋宁说,只要它们是作为对意识的存在规定而被提出的,那么它们就恰好阻隔了对存在者之存在加以追问的道路,从而同时也阻隔了对这一存在者更清晰地进行厘定。上述四个存在规定不是着眼于意向式存在者之存在本身而取得的,毋宁说,只要意向式存在者被纳入了我们的眼界,被把握为本质的意向式存在者就是作为被把捉者、被给予者,作为构成性的东西和观念化的东西而取得的。正是出于这些对意识而言最初还是陌生的视角,我们才取得了有关存在的规定。但是,如果我们仅凭上述规定缺失了关于意识之存在的规定,仅凭上述规定在刻画作为一个领域的意识时耽误了存在问题,而在根本上推导出它们在存在问题上的耽误,就未免过于仓促了。在这里,也许我们只需规定作为一个领域而存在的意识,只需规定对一种特定的观察而言意识成其为一个领域的方式,而无须规定存在者本身的存在——作为观察的一个可能的领域,此存在是可以被辨析出来的。
实际上,以上所有的这些存在规定,都是出自如下考虑而提出的:这就是把体验关联作为绝对科学的考察的用武之地开掘出来。在这里,也许我们恰好不应该提出关于存在者之存在的问题。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首先都必须审视:在对这一领域加以开显的进程中,这个存在者的意义是否得到了规定?——即便仅仅是在这样的含义上得到规定:由于其与一个领域之存在没有干系,这个意义遭到了排除。(https://www.daowen.com)
胡塞尔最初所追问的完全不是关于意识的存在特性的问题,引导着他的实际上是这样一种思考:在根本上,意识如何能够成为一门绝对科学的可能的对象?引领着他的那个首要的东西,是有关一门绝对科学的观念。意识应该是一门绝对科学的领域这个观念,并不是简单发明出来的,毋宁说它正是笛卡儿以来的近代哲学所一直拥有的一个观念。把纯粹意识厘定为现象学的课题领域,这并不是通过以一种现象学的方式溯源至实事本身而实现的,而是通过回归于一种传统的哲学观念而实现的。因此之故,那些作为体验的存在规定而出现的所有的特性,就都不是原初的。在这里,我们不能更为详尽地探究以上的整个相连贯的提问的动因及其提问方式了,对我们来说,首先能看到这样一点就已经足够了:以上的四个针对意识而提出的存在特性,并不是源自意识本身而赢得的。
至此,我们只是完成了批判性考察的第一个阶段。作为第二项探察的内容,我们要问的是:在对纯粹意识加以廓清的道路上,我们是否还有可能达到一种对体验的真正的存在规定?而如果不是在这个地方达到这一规定,那么我们就必将在整个考察的起点上,也就是通过对示范性领域的获取和准备来达到对体验的真正的规定,而这就是说:现象学的探察应当从自然的立场出发,也就是从那种最直接的自身给出的存在者出发。值此,经由对被称为人的那种具体的存在者的存在规定,我们也就赢得了对这样的一种存在者进行存在规定的一个前瞻(Vorblick):正是通过这一存在者,意识和理性才成为了具体化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