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一、案情简介

闫某平是吕梁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某岩铁矿有限公司(以下将两家公司合并简称某矿业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2012年4月,闫某平经人介绍以3.6亿元的价格将某矿业公司80%的股权卖给了李某虎。李某虎是文水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钢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吕梁钢铁界也是知名人物。为了回避交税,双方签订了名为合作协议实为股权转让的《合作经营协议》。

2012年5月1日,某钢铁公司正式接手某矿业公司,闫某平将采矿许可证、吕梁国土部门的储量探测证明等资料一并移交给对方。2012年,正是铁矿值钱的时候。随后,铁精粉的价格开始急剧下降。到了2015年,其市价只有2012年的1/3。(https://www.daowen.com)

2015年年初,某钢铁公司向文水县公安局报案称,闫某平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015年4月3日,文水县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闫某平进行讯问,经侦查发现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随后,山西省公安厅介入,闫某平涉嫌的罪名由合同诈骗罪改为职务侵占罪,后再次改为挪用资金罪。2016年3月1日,文水县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为由对闫某平进行刑事拘留。2016年4月8日,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为由对闫某平批准逮捕。在本案侦查终结后,文水县公安局以闫某平涉嫌诈骗罪移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10月11日,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报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吕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6日、2017年1月23日两次退回文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7年2月27日文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报吕梁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5月3日、4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指定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管辖。2017年5月10日,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给长治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6月22日,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最终决定对闫某平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