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6年03月15日
一、案情简介
2013年,福建某国企(以下简称A)将某高速公路隧道施工工程发包给某企业(以下简称B),B承接该工程后又将该工程施工部分分包给某企业(以下简称C),A与B签署了正式的发包合同,在合同中约定,隧道工程使用的钢材由A无偿提供,不计入施工费用。B与C签署了施工分包合同,在合同中约定,钢材由A提供,C负责现场接收、保管和使用。C在施工过程中对钢材的使用进行了重新设计,在保证项目安全的情况下对钢材的使用量进行了调整。调整之后钢材使用量有部分节余,C在未告知A和B的情况之下将节省下来的钢材私自售卖给他人,以此获利。一段时间之后,C私自售卖钢材的行为被B发现。B发现之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C的股东及现场管理人员涉嫌盗窃钢材。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遂进行了刑事立案,并对C的股东及现场主管共4人刑事拘留,后以其4人涉嫌盗窃罪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逮捕。检察院经过审查,对4名犯罪嫌疑人以盗窃罪批准逮捕。逮捕之后,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其间,4名犯罪嫌疑人被多次审讯,公安机关亦对该工程的发包方A和B的相关人员及现场施工人员进行询问,同时也找到了钢材的买家进行询问,对案涉隧道工程的发包、转包过程以及施工过程进行了确认,对4名犯罪嫌疑人参与售卖钢材的行为进行了确认,同时也对售卖钢材的数量进行了统计。后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起诉指控C的3名股东及1名现场管理主管均因盗卖钢材涉嫌犯盗窃罪,且均系主犯。2015年年初,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涉嫌犯盗窃罪不能成立。裁定送达之后,4名被告人即被释放。(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