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一、案情简介

何某某,女,1971年出生,初中学历,2007年在汽车配件厂做过车间工人,因厂子改革,何某某被迫下岗。2011年何某某在某连锁超市从事理货员工作。2017年4月,超市倒闭,何某某再次失业。何某某2017年5月找工作的时候,在网络招聘上看到了某企业管理中心的招聘启事,介绍该企业为国企,何某某5月入职该公司,主要负责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

出于对国企的信任,何某某坚信公司的理财产品是安全的,她不仅向亲友、客户介绍、销售理财产品,自己也用34万元的积蓄购买此项理财产品,甚至在案发前几天还在继续购买。

因客户购买的理财产品从未被兑付过,经人举报,2018年9月2日,何某某等人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豆各庄派出所查获归案。同年9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何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何某某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随后被羁押在北京朝阳区看守所。(https://www.daowen.com)

2018年10月21日,何某某的亲属委托笔者团队作为何某某的辩护人,次日便安排了会见。通过会见了解到了重要的信息,辩护人认为,本案何某某犯罪情节非常轻微,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便在第一时间向公安局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重点阐述了取保候审的事实和理由。但因何某某所涉嫌的案件属于共同犯罪,且涉案人数较多,涉案金额较大,案情较为复杂,故在侦查阶段,暂未获得取保候审。

2019年2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何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在深入分析案卷材料以后,继续提出辩护方案并提交《必要性审查意见书》:认为何某某犯罪情节非常轻微,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已主动退赔违法所得,并且取得了部分受害人的谅解,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羁押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公诉部门认真听取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并提审了何某某。

经审计,何某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00余万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但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赔违法所得共计10万元,且系初犯,已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3日对何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