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的概念
行政侵权赔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而造成损害,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其立法根据是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以及《行政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制度实际上是对受侵害、受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补偿,也是对由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给相对人带来实质性损失的一种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