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制度的特点和确定赔偿责任的原则

二、 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制度的特点和确定赔偿责任的原则

律师在代理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时,首先应弄清这种赔偿的性质和特点,以区别于民事赔偿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外的个人侵权行为和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经济行为不能作为行政赔偿的范围,也不适用有关行政赔偿制度的规定。

(一)行政赔偿的性质和特点

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制度是一种国家赔偿制度,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它具有如下特点:

1.这种赔偿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行政侵权行为

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他国家机关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不构成这种侵权赔偿的原因。

2.承担这种侵权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行政侵权赔偿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损失,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有关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

例如,《海关法》第94条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这不像《民法总则》规定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损害、排除妨碍等诸多种类。当然,也有少数单行的行政法规中规定有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多种形式。

(二)确定侵权赔偿责任的原则

并非是所有的行政侵权,行政机关都要负赔偿责任。在确定这种侵权赔偿责任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

《行政诉讼法》第76条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过错责任是确定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基础,因为无过错的行政行为造成损害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给行政行为相对人造成一定的损害或损失也只是一个补偿问题。例如依法征用土地,向被征用土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等都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2.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赔偿是以具体行政行为被确定为违法或是被撤销为存在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