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未及时删除用户逾期贷款记录,如何维权?
37 银行未及时删除用户逾期贷款记录,如何维权?
张先生于2009年9月29日与一家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7万元。借款到期后,因张先生未按约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先生归还借款。法院作出的支持银行的判决生效后,银行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银行与张先生达成了执行和解,表示同意本案以张先生还款17万元,承担诉讼费和执行费后结案。据此,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制作了《执结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该案已“依法执行完毕”。2017年3月,张先生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客户端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时,发现上述27万元贷款仍记载为10万元逾期状态,此外,报告说明载明:本报告不展示5年前已经结束的逾期及违约行为,以及5年前的欠税记录、强制执行记录、民事判决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电信欠费记录……2017年4月,张先生向银行发函要求消除不良信用记录。银行则认为自己当时放弃部分实体权利是不得已而为之,最终的和解结果正是说明张先生并未诚实守信。由于张先生在强制执行后仍有10万元未归还,征信中心依据银行如实填报的还款情况,真实记载了张先生逾期180天未能归还本金10万元的事实,有法可依。因此银行拒绝消除上述征信情况,张先生遂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银行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交他的逾期贷款已经协商处理终结,应予删除不良信用记录。
张先生是否有权要求银行消除其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用记录呢?首先,应该认识到张先生与银行在执行中达成和解,银行同意放弃10万元本金及利息是一种债务免除行为,自银行承诺放弃1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这部分债权之日起,银行就不再对张先生就10万元本金及利息享有债权。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指的是应当还款而没有还款的状态。因此,银行记载并向征信机构提供的张先生的案涉贷款余额处于逾期状态有误。(https://www.daowen.com)
其次,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例如信息主体在借贷、担保、租赁、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张先生贷款逾期并且最终被强制执行当然属于不良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张先生的不良信息保持期限应自执行终结日即2011年12月26日起,自2016年12月26日止。《征信业管理条例》之所以对不良信息规定5年的保持期限,目的在于让相关单位或机构了解该不良行为主体的征信情况。一方面督促不良信息主体在此后的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也提醒相关单位或机构与该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谨慎行事,其中就暗含着对不良行为个人的信用惩戒。至2017年7月19日张先生起诉时,其不良信息在征信机构保持的时间已经超过5年,受到了应有的信用惩戒,应当属于可删除的情形。因此,张先生有权要求银行消除其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用记录。
相关法律条文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6条: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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