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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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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够通过小学圆满地完成与社会需求相符的教育事业的建设,对于负责这一事业的小学校长在教育素材方面的知识、教育方法上的知识和技能以及管理学校的知识和能力等方面,必须要加以一定的限制,设置相应的审定制度,在规定的范围内选定校长,这就是本文的宗旨。因为它是近来愈演愈烈的“如何消除校长言行的危害”这一涉及整个教育改革事业的核心问题。

回顾过去,不得不说一直以来校长的选定是极其散漫且毫无方针性可言的。作为管理机构的当局虽说也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标准,但大多数都是带有强烈的主观性,最关键的客观标准没有确立。所以不难想象,传统的做法只不过是根据一般的常识性经验、随机应变的能力、社交方面的才能等来胡乱地进行校长的选定。因此,即使偶尔会有优秀者出现,但大多数都是以领导活动、社交能力等与教育目的相距甚远的条件为选定校长的依据。即使他们发现这一做法的危害之大,也无法想出能取而代之的方法。因此,在论及解决办法时,担此重任的校长们或投身于漩涡之中助长危害的滋生,或虽能全身而退、远离纷争,但由于内心害怕荒废职守,结果也和众人一样渐渐陷于困惑之中,因此不得不考虑视学制度的作用。

虽说视学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因为仅靠少数的几个人对一府一县或是一个地区进行监督,即使他们经常到各学校视察,由于停留的时间短,不可能对学校的内容、教师的品质、学校的管理状况等有正确的认识。只要不是外行,学校是好是坏一眼就可以辨别出来,这的确是事实。但是他们也只能看清个大概,对于详细的内容还是无从得知。于是向上级递交的复命书的内容,说到底也只是道听途说而来的一知半解的评论集而已。

所以,首先必须要确定小学校长选择的标准,然后参照这些标准进行选拔方法的研究。这要求我们要对在实际工作中小学校长到底该被授予何种职务,这一职务到底是否合适进行探讨。道理虽然浅显易懂,实际上却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就连小学校长自身对这一点也没有正确的认识,所以面对来自监督官员或者其他方面的种种不合理的要求、压迫时,大多数情况下连抗争的勇气都没有,只能忍气吞声。(https://www.daowen.com)

1.教育法规所规定的校长的行政事务,即在法规的监督下管理学校,防止各种弊端产生的消极行政工作。

2.积极的、直接有利于儿童教育的价值创造工作。指导其下属教师提高工作效率,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至少也要做到不阻碍那些雄心勃勃的年轻优秀的教师发挥自身的才能,这是校长的首要任务。而与此相比,那些账册的整理、对上级机构的汇报以及其他各个方面的应酬等则是次中之次的价值创造工作。但因为其中有些是积极开展本职工作的基础,所以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这些次要的工作都可以省略掉。总之,从有关教育本质的价值观来看,这类行政性、机械性的无关紧要的工作交由事务员等辅助人员去完成即可。

因为行政工作就是进行是否与法规相抵触的区分,并做好记录及汇报,使之成为实行监督职能时的依据即可,所以不论是谁,只要有明辨是非的能力都可以胜任。至于直接有利于儿童教育的积极性价值创造工作,这才是教育的根本任务,普通人不具备胜任这一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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