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赔偿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三、司法赔偿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一)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都属于国家赔偿,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如赔偿损害范围、计算标准、赔偿责任主体等,但两者之间也存在许多区别。“司法赔偿责任与行政赔偿责任的最本质区别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保全措施本身合法,但在其后的诉讼程序中终止对犯罪的追究或者作出无罪判决,国家为此承担的赔偿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危险责任。”[10]具体而言,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如下表:

图示

(二)司法赔偿与错案追究的区别(https://www.daowen.com)

错案追究,是由国家追究故意或者过失制造错案的有关人员责任的制度。[11]详言之错案追究,是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规定制造错案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追究的一种制度。[12]为提高办案质量,消除司法腐败,秦皇岛市人民法院系统于1990年在全国率先试行错案追究制度。我国全国性的司法错案追究制度始于1998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该条例共6章36条;199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该条例共5章35条;2007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的《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成为规范司法权依法公正行使的又一重要制度。

司法追偿与错案追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而言,司法赔偿是一种外部责任,而错案追究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一种内部责任。[13]二者的区别如下表: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