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的权益保障方面仍然不足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六、少数民族的权益保障方面仍然不足

(1)《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虽然对保障少数民族权益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个条例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并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执行文件,操作性不强。因此,该条例所规定的对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条例便无法得到地方政府的落实和执行,尤其是税收和财政方面,民族区上级政府在财政返还、税收优惠方面往往选择性失忆,而由于缺乏有效的执行文件,国家对此也没有相应政策文件,这些方面的少数民族权益只能面临被不断侵占的局面。如开封顺河回族区在向上级政府提出的发展建议中这样提到:在民族企业发展生产中,信贷、税务及其他职能部门应体现政策优惠。(https://www.daowen.com)

(2)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骨干力量。党和政府的相关文件以及《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都有对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及任用的规定,但是,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形成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完整文本。因此,在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中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面还比较窄,主要体现在选拔时局限于从党政机关中挑选,而从基层企业事业单位选任的比例相对较低或没有。二是少数民族干部素质需要提高,有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与岗位条件需要有差距。部分少数民族领导干部是参加工作以后,通过各种途径的函授,才取得大专及以上的学历,真正的学识水平不是很高,尤其是掌握技术的科技骨干更少,因此,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承担具体业务,抓好分管工作有一定的难度。三是少数民族科技干部的后备力量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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