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兵役

第八节 新中国兵役

一、志愿兵役制

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人民解放军,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这是由当时的客观形势所决定。广大工农群众及革命志士,为了民族的复兴、人民得解放,自觉自愿投身到革命军队中来,坚持了长期的革命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志愿兵役制。1950年,抗美援朝战争爆发,10月25日,国务院发出“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号召。平凉县由人武部、民政、宣传、公安、妇联等组成扩军委员会,县委书记、县长担任正副主任,广泛宣传、动员征集志愿兵。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形成父母送子、妻送夫、兄弟争相报名参军的热潮。止1951年底,平凉市、县共有1089名适龄青年自愿报名参加了中国人民志愿军。

二、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在每年的6月30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服兵役。未满18岁的青年,自愿报考军事院校,不受现役征收年龄的限制。应征公民如果在被逮捕、被判处徒刑或者被管制期间,不得征集。1984年新《兵役法》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女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义务兵役制实施后,对兵员服役期做过多次调整,陆军2~4年,空军3~6年、海军4~6年。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一般应退出现役。少数技术兵和骨干,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超期服役1至2年。

实行义务兵役制第一年,平凉市、县有529名青年应征入伍。各个年度征集新兵人数在200~610人之间(详见下表)。1966、1967和1972三年平凉县政策性未征新兵,1976、1978和1990年,每年冬、春两次征集新兵。

崆峒区部分年份征集义务兵统计表(表4-1)

图示

三、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军队武器装备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部队的专业技术越来越复杂,需要有一部分技术骨干较长时期在部队服现役,以便熟练地掌握和使用现代化武器装备,提高部队战斗力。在1978年之前,采取超期服役的办法,保留了部分技术骨干,这些骨干一般都超期服役1至3年,少数特种技术兵和其他特殊需要的技术人员甚至超期服役10年以上。由于原《兵役法》对此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致使部队在确定超期服役时,因无法律依据,遇到不少困难。同时,不少超期服役的技术人员,许多实际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中指出,“为了加强人民解放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特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部队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可以改为志愿兵,留在部队长期服役”。实行这项制度,既保持了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弥补了义务兵役制的不足,有利于部队现代化建设。

1985年5月实施新的《兵役法》,把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用法律条文作了明确规定。即: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已成为部队专业技术骨干,思想进步、技术熟练、身体健康者,由本人申请,团级机关审查,报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可改为志愿兵。服现役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8年,一般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军队如有特殊需要,且本人自愿,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服役期限。志愿兵分军士长和专业军士两大类。志愿兵选留的范围一般占技术兵的四分之一至五分之一。(https://www.daowen.com)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规定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同时扩大了志愿兵的来源范围,规定志愿兵也可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志愿兵除免费按照义务兵的标准供应伙食和被装外,另按不同级别发给工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

四、创立“两厅”廉洁征兵

征兵是为部队输送合格兵员的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被征集的兵员要达到规定的身体、政治标准和文化、年龄要求。从1982年开始国家对新兵质量提出了要求:在农村主要是征集家庭劳动力比较充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在城镇,只征集应届和上届的高中毕业生,女兵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征集。身体条件,按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检条件》和有关规定执行。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进行审查。征兵工作要依照法律,严格执行征兵命令,按照提高新兵素质,保证兵员质量,讲究征兵工作的军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总原则进行。否则,必然严重影响新兵质量,影响党和军队的声誉,损害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有鉴于此,2001年冬季征兵工作中,市委、市政府、市人武部按照地区征兵办公室“弘扬党的好作风,依法廉洁征好兵”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创新征兵机制。市人武部设立了“征兵服务大厅”,乡镇、街道、大型厂矿企业单位设立了“接兵人员走访新兵接待厅”面向社会公开办理征兵业务。“征兵服务大厅”主要是统一办理新兵档案材料,发放新兵入伍通知书和服装,现场解答群众质疑和咨询。“接兵人员走访新兵大厅”由基层单位安排接兵人员与学校、公安、村社(居委会)、新兵及家长等相关人员座谈,让接兵人员全面了解掌握预定新兵基本情况。运行八年来,在规范征兵程序,增强征兵透明度,提高依法廉洁征兵的工作实效,确保新兵质量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五、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平凉市、县从1954年开始,对1950年7月后复员、转业的军士和在军事系统内相当于军士以上军衔的工薪制人员,进行预备役登记。1955年7月30日,第一部《兵役法》规定:凡18~35岁符合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外,均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预备役(在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为基干民兵,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为经过预备役登记的18~28岁的退伍士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第二类预备役(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35岁的退伍士兵和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军官预备役包括: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工作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预备役人员的登记、训练、管理工作由市(县)人武部负责。1956年,平凉市、县对编入一类和二类预备役人员颁发了《预备役证书》。1956年,平凉市、县再次实施预备役登记,对编入一类和二类预备役人员颁发了“预备役证”。1957年6月18日,中央发出“关于修改兵役工作指示”,提出把“预备役工作与民兵工作合二为一,民兵即预备役”。要求以复员军人为骨干,配合适龄青年组成基干民兵,即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二类预备役。1958年春,平凉县在花所乡预备役工作试点的基础上,先后完成全编任务。1980年12月,县人武部对全县11月30日以前退伍的,年龄在35岁以下的2025名退伍军人全部进行预备役登记。其中符合服预备役的1738名,内有各种专业技术兵242名,建立了预备役登记卡。1981年3月后,平凉县在安国公社和红峰机械厂进行民兵与预备役制度试点,主要是缩小范围、压缩年龄、简化组织形式。通过调整全县民兵总数下降22%,普通民兵和基干民兵共31972人,其中基干民兵10314人。1984年新的《兵役法》规定:凡符合兵役条件而被征集服役的男性公民和退出现役而应当继续服役的军官和士兵,都要在规定时间进行预备役登记,分别服军官和士兵预备役。1984年5月31日,组建平凉陆军预备役师,师部设在平凉市。平凉市组建直属分队,编制员额2571人,其中退伍军人673人。编制干部432人,其中:现役干部10人、民兵干部89人、地方干部333人、战士2139人。师直司令部下设作训、侦察、通讯、军务装备、炮兵、工兵、防化、机要、直工、管理10科,政治部下设干部、宣传、组织、保卫、群联、秘书6科,后勤部下设战勤、财务、军需、军械、运输、卫生、营房7科,直属分队有汽车连、炮兵指挥连、警卫连、高炮营、工兵营、通讯营。1985年10月,平凉预备役师撤销。1986年开始,按照军委关于民兵预备役工作要“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抓好重点、打好基础”的方针,基干民兵编制逐步压缩。1996年6月,市人武部对全市当年退伍的军人进行预备役登记。1998年底,全市共编基干民兵和预备役人员2900人。

六、现役军人的复员安置

志愿兵的复员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1950年到1954年为第一阶段,对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人民解放军和1950~1954年入伍的志愿兵进行复员安置。1954年,接收复转军人52人,按本人意愿:安置参加农业生产13人、进国营企业29人、从事手工业生产4人、继续上学1人、做小商贩5人。给生活困难者调剂住房10间、窑洞3孔,补助资金165万元。1955年至1958年为第二阶段。对志愿兵的安置,市、县政府成立复员军人接收办事处,尽量做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返回农村的组织他们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家在城市的优先安置就业。1956年接收复转军人262人,安置到行政部门27人、文教卫生部门3人、交通部门6人、商业部门2人、铁路职工21人,其余均参加农业生产。给生活困难者解决住房5间、窑洞4孔,发放补助727万元。

义务兵的安置工作,一般按照“从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安置。来自城市的,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在劳动就业指标中安排就业;来自农村的,返回农业生产战线,有条件的,则安排在乡镇(社队)企业就业;从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入伍的,则给以复职、复薪。在农村招工中,优先照顾复退军人。对于生活或住房有实际困难的退伍军人,由主管单位及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补助外,政府每年另拨建房专款和木材指标解决。对长期有病不能参加劳动者,除享受集体优待,政府另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60~1978年,共接收退伍军人4564人,其中安置农村3455人、城镇1109人。1980年,城镇退伍军人安置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截止2008年累计接收退伍军人8559人,农村安置5436人、城镇安置3116人,共发放安置费149.17万元。

实行义务兵与自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以来,1998年前退出现役的志愿兵,由民政部门全部安排工作;因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经原部队办理离退休手续,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其他按残疾等级按年或月发给津贴。1998年以后退出现役的志愿兵,服现役满13年的,退出现役可选择转业或复员两种就业途径。转业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安置,复员者给予一次性补贴,自主就业。对服现役不满13年者,按义务兵超期服役方法安置。

1994年开始接收部队无军籍职工,共42名,由民政部门代发工资,年发放金额96万元。

1966年,甘肃省军区平凉离职干部休养所建成投入使用,归平凉军分区代管。其编制1978~1981年为副团级单位、1981~1985年为正团级单位、1985年后又恢复为副团级单位。1988年,改为文职单位(县处级),现役军官改为文职干部。

1985年,平凉市政府在红旗街195号修建占地14.3亩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建四层家属楼1幢,另建有会议室、办公室、车库、锅炉房、洗澡间等办公与生活用房。1986年建成投入使用,配备5名工作人员及1台服务专用轿车。供养团级干部15户、营级干部1户、连级干部1户。2002年撤地设市后,军干所移交市民政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