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民国兵役

第七节 民国兵役

一、募兵制

民国初期,出现了军人长期专政的局面。大小军阀为了抢占地盘,争权夺利,拼命扩充军队。民国2年(1913)2月后,陇东护军使兼统壮凯军的张行志及其继任的吴仲英、陆洪涛、张兆钾(后改为镇守使兼统壮凯军、振武军)等,为了扩充势力与国民军对抗,自行招募扩充为4旅之众。14年(1925),西北军刘郁芬部入甘后,在甘扩军10万。19年(1930),陈珪璋占领平凉后将其原4个团的部队,招募扩充为5个旅及两个骑兵团,总兵力达2万人。由于军阀势力不断扩军,平凉人民兵役负担十分沉重。

二、征兵制

民国22年(1933),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规定于民国25年(1936)3月1日起实行征兵制。兵役分为常备兵役和国民兵役两种。男子年18~45岁,均有服兵役的义务。其中20~40岁者服常备兵役,其余服国民兵役。常备兵役分现役、正役、续役3种。20~25岁、体检合格者服现役,役期为3年,期满退伍为正役;正役期为6年,期满后再转为续役;年满40岁转为国民役;年满45岁退役。如发生全国性战争,服现役年龄扩大为18~35岁;35~45岁服备补役。征调之先后,以抽签而定。从民国25年3月开始实行征兵制起,由于政治腐败,名为征兵,实为抓兵,平凉县当年抓壮丁4019人。民国26年冬季全面贯彻实施兵役法,开始征兵工作。由省政府按军政部的征兵员额,参照各县人口,分配下达征兵任务,由地区团管区、县兵役科负责征集兵员。对年满18~45岁男性公民实行抽签拔丁。平凉县征兵工作由西安行营直接办理。27年(1938),全县应征壮丁1462人,实征1647人。28年应征1488人,实征1812人。30年,平凉县每季征丁1次,年征4次,计应征1318人,实征1143人。31年应征1368人,实征1584人。29年11月,甘肃发布“纳金缓役办法”及“缴纳缓役金办法”。这些办法出台后,又为各级地方官员敲诈勒索、贪污敛财打开了渠道。应征壮丁要缓役,就要交纳银元200元;如应征壮丁已送交接兵部队,则要送银元240元,即可将壮丁放回。这些缴纳的缓役金,多数为当地官员和接兵部队军官贪污。(https://www.daowen.com)

按兵役法规定,凡当兵者,期满后“归休乡里”,但自抗战初征兵至抗战胜利,8年中,本籍士兵除牺牲者外,绝大部分未能复员。抗战胜利后,这些“抗战兵”又被强迫驱赶到各个战场打内战。

三、义务兵役制

民国32年(1943)6月后,实行义务兵役制。平凉县制定非常时期国民兵征集实施办法,由各乡、镇按户口将符合条件的壮丁登记造册,建立国民义务兵档案。每年实行壮丁抽签,准者从军。由于国民政府失掉民心,壮丁不愿从军,加之各乡(镇)、保填报假户口,造成无丁可征;其次有钱人请客送礼,形成免征、顾顶,买卖壮丁等现象,结果导致贫苦人家被强迫抓兵。是年,全县应征960人,实征1308人;应征军马120匹,实征72匹。33年,平凉县成立知识青年从军委员会,宣传、动员、办理从军登记。当年全县应征576人,实征640人;应征军马192匹,实征234匹。34年8月10日,中央通电,从9月起,全国禁止征兵1年,但当年省政府分配平凉县征兵名额504人,实征658人;军马24匹,如数完征。35年初,平凉已完成补充国防军任务,11月8日,省政府又令征新兵500名。当时其他接近边区8县免征兵员,唯平凉县不免,造成连年征丁数量大,加之一些青壮年逃往边区,壮丁率下降。据此,县党部、参议会和县长联合上书,要求免征。12月30日,省军管区准于征集半数,其余缓止36年征集。对此,一些知名人士上书省、县政府,要求停征,无果,实征250名。由于征兵规模大,征兵中出现了许多弊端:征兵人员贪污成风,随意敲诈勒索群众;接兵部队克扣军饷,虐待新兵,卖放纵逃,成为普遍现象;地主、恶霸、富豪、乡绅向政府官员行贿。借以逃避兵役,把服兵役的重担完全转嫁到贫苦人民头上。加之物价飞涨,士兵待遇很差,经常吃不饱、穿不暖,造成大批死亡。当是时,“好男不当兵,好铁不打钉”的民谣广为流传,充分表现了广大人民对国民党军队的厌恶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