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武器管理

第三节 武器管理

1949年8月,民兵队伍建立之初,就建立了武器登记制度。20世纪50年代初,随着武装民兵数量的增加,各级党政组织均填写《人民武装人员武器登记表》,并报上级党委和人武部,同时逐步建立起一系列责任制度。每年结合民兵整组,均要对民兵武器进行全面清理登记,达到乡村(公社)、厂矿、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掌握清楚,责任到人。对于持枪民兵,均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保证一枪一弹都掌握在正直可靠的党团员、复退军人、贫下中农积极分子手中。同时,不断教育持枪民兵爱护武器,严格保管,防止武器被盗、损坏或丢失,完全做到不随意打枪,浪费子弹,特别是不用武器干涉人民内部矛盾。

1965年3月,县委对民兵配发武器作出明确要求:配发武器一般放在社教运动之后,整顿好一批,武装一批。武装的原则是先重点后一般。武装时要经过严格的政治审查后才能配发。在要夺权的地方,或者在民兵组织严重不纯的情况下,要采取妥当办法,把民兵的枪支、弹药收上来,发给可靠的人。8月,为加强“四清”运动安全保卫工作,对民兵组织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把枪杆子真正掌握在绝对可靠的党、团员和贫下中农手中,严防不纯分子混入,在运动中持枪行凶,制造事故

1967年1~2月,根据军分区指示,对所有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的枪支弹药进行清查登记,并分别交由公安局、人武部保管。具体为:凡是因警卫需要,由公安机关、人武部配发的或借用的各种口径的长枪(包括小口径步枪)、弹,除武装连、排、班外,一律收缴人武部;凡是由公安机关配发,或调动工作时私人带来未登记的各种口径的短枪、弹,一律交由公安局保管,待“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可取回使用;对群众中的土枪、土炮、刀、矛,由公社负责指定专人进行登记。(https://www.daowen.com)

各级党委和人武部认真开展了民兵武器管理及教育工作,先后建立专人保管、使用武器的责任制度,做到“三定”(定人、定枪、定责任),以及检查、抽查、普查等多种制度,不断开展“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四无”(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教育和培训。

1982年3月,人武部在崆峒公社寨子街村征地6.76亩,修建平凉县民兵武器仓库。1985年7月25日,市人武部将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寨河、香莲、大秦、杨庄、上杨5个乡的武器全数收交,统一保管。1986年,人武部划归地方建制时,根据省军区指示,装备在基层单位的武器全部收交,部分上交军分区封存。1991年11月,经甘肃省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批准民兵武器弹药仓库为军事设施保护区域,为民兵军事训练保障单位。1992年8月,归并军分区武器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