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

中共中央1982年2月20日颁发的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我党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实现新老干部的正常交替,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决定共分7大部分:(一)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具有悠久斗争历史的大党。(二)党的老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三)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是保障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四)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五)对于一切已经和即将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中央寄予殷切的期望。(六)在老干部离休退休的同时,大胆提拔中青年干部到各级主要领导岗位上来。(七)建立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妥善解决新老干部交替问题,这是一场干部制度方面的深刻改革。《决定》提出:为了统筹解决老干部离休退休方面的问题,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专司其事。并对老干部离退休年龄的界限作了规定:担任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市、自治区委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干部的,正职一般不超过6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岁。担任司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