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

指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如下:(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它是扶养人和受扶养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便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按协议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根据这个协议,受扶养人在世时,扶养人就首先对他承担扶养帮助的义务;在受扶养人死亡后,扶养人就可以接受遗赠。这就使之与一般的遗赠和附有义务的遗赠区别开来。一般的遗赠和附有义务的遗赠,都是单方的法律行为,都是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产生法律效力。而附有扶养义务的遗赠,则是双向的法律行为。(二)从协议书的内容看,遗赠扶养协议是特定的主体之间确立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与义务的民事合同,基于这种合同建立的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是在我国农村“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与发展起来的,并由法律认可为我国继承制度中的一项具有创造性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它不仅作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而且对于养老扶残,减轻国家与社会负担,稳定社会秩序和创建和谐社会、和谐家庭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