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司“9·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重庆市××公司“9·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3年9月2日,内环城市快速路37公里处发生一起造成5人死亡, 2人受伤,11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30万元人民币。

图示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3年9月2日14时2分许,周引方驾驶渝BR6615大货车从云南昆明市嵩明县拉运蔬菜经云南、贵州行驶至内环城市快速路(南环立交往巴南立交方向)37公里处时,车辆先后与同向前方粤BG991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粤BX073挂号重型半挂车、渝A93K168小货车、渝CL1386小轿车和渝ADN322小轿车刮擦及相撞,导致渝A93K168小货车与渝BL3910小货车和渝B5T726出租小车碰撞,渝CL1386小轿车与渝AYS699小轿车碰撞,渝ADN322小轿车与鄂A6DL78小轿车和渝BBA507小轿车碰撞,并将渝BBA507小轿车撞入前方鄂F2S51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鄂FH330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底下,造成5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渝BR6615大货车及其他10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图示

市交巡警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指挥室接市公安局110转警后,立即调度路面巡逻民警前期赶赴现场先期处置,并启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同时,支队指挥室通知119、120、市政部门等施救单位同步出警。事故现场于16时50分全部撤除恢复交通。

交巡警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现场组织召开了相关部门参加的紧急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同时成立了善后处置组,组织5名死者亲属到石桥铺殡仪馆进行了死者身份辨认,开展了对死者亲属的安抚工作;2013年11月15日与死者亲属达成善后处理共识,目前事故理赔工作已经结束,赔付全部落实到位,亲属情绪稳定,未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11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30万元人民币。

图示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周引方驾驶有安全隐患且超载的渝BR6615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路面潮湿的长下坡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多车相撞,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为××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1.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乏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不到位。

4.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事故隐患整改不力。企业对肇事车渝BR 6615重型仓栅式货车存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未排查到周引方超载行驶的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https://www.daowen.com)

本次事故是一起由于驾驶员周引方行车时未确保安全、超载行驶,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1.周引方,渝BR6615大货车驾驶人,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且超载行驶时未确保安全,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由市交巡警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立案调查处理。

2.周长林,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市安监局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乏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市安监局对其处以2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对企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綦江区运输管理处按照相关程序审查了公司有关证照,审查合格后颁发了相关证照。綦江区运输管理处每月召开了安全例会,组织了货运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按照工作计划对××公司进行了检查。

经查,未发现綦江区运输管理处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6.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及其六大队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有明确的领导分工,制定完善了相关制度,开展了规范高速公路收费站行车秩序专项整治行动、2013年高速公路行人专项治理、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大督查专项行动、货运车辆专项治理等工作,加强了营运客车和非法营运车辆的查处力度,规范高速公路运输秩序。事故发生当天六大队及其路巡中队全天工作在岗,正常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和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全国高效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的规定,各地公安、交通部门在路面执勤执法中,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违反道路通行规则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该车在渝黔高速公路重庆段行驶正常,并没有超速、超限等显形违法行为。

根据《六大队G75巴南主线站工作职责及工作规范(试行)》六大队巴南执法站主要负责入口安全检查,重点对7座以上客车和化危品车辆逢车必查,对出口有显形违法行为的进行查处。肇事车渝BR6615为四轴车,车货总重32.8吨,未超过35吨标准,没有超限行为。在G75巴南收费站出口,六大队执法队员依照工作职责履职,对无显形违法行为的肇事车辆未检查,不违反规定要求。

经查,未发现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及其第六大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7.市交巡警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按照公安部和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了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国“两会”安保、货车“三大”行动、夏季事故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客运安全年等专项行动。特别是在货车“三大”行动中,共查处货车交通违法行为43854件。

2013年9月2日7时30分至15时,市交巡警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按日常工作要求安排民警对辖区进行巡逻管控,当日勤务安排合理,巡逻民警在岗履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内环快速路按照高速公路的管理规定进行交通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9·2”事故肇事车辆在内环快速路上不具有现场纠正的显形违法行为。

经查,未发现市交巡警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六、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1.公司应认真总结本次事故的经验教训,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对全体货运车辆驾驶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及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驾驶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一律不予聘用。

2.公司应加强源头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和事故苗头,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消除,确保行车安全。应进一步加强路检路查工作,严肃查处超载超限等违法驾驶的行为,有效消除事故隐患。

3.加强货运车辆的监管。高速公路执法机构要认真分析“9·2”事故原因,发现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大巡查力度,增强检查密度,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日常监管,确保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加强高速公路入口防范。由协调高速公路运营机构,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加装称重设备,改进技术手段,加强对超载超限车辆的入口管理,从入口上加强防范,避免违法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5.加强信息沟通。特别是对运载鲜活农产品的货车,公安、交通、市政以及高速公路营运公司等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开展源头治理,强化过程监管,确保运输安全。由高速执法机构加强与高速公路营运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打击超限超载违法行为长效机制。共同治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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