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族地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挑战与机遇

民族地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挑战与机遇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民族地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具有其特殊的经济社会背景,所体现出的成就和困难也尤其特殊。

民族地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挑战与机遇

第一,发展民族地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应该以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2015年10月,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目标,要求到2020年,农业现代化取得明显进展,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2],这给民族地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出新要求。民族地区农村是我国贫困高发地带,全国贫困县有较大部分分布在民族地区,因此,民族地区农村的减贫工作绩效,直接关系到2020年的全面小康社会建成结果。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水平,是我国农村扶贫工作的基本导向。与此同时,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的重要载体,其减贫效应已经分别从学术和实践两个层面得到验证。因此,民族地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能否得到健康发展,其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如何,对缓解区域贫困、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目标,具有重要影响。

李克强总理指出,对于连片特困地区,要整合资源,把区域开发与精准扶贫结合起来[3];早前,在召开的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就有要求指出,扶贫工作要全面落实精确化、个性化帮助,促进帮助措施更多面向特定人口、具体人口,真正变大水漫灌为滴灌。这就要求民族地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坚持以扶贫助贫为目标,将创建合作组织与建档立卡成果对接起来,有意识地吸纳贫困农户,促进合作组织的减贫效应流向特定困难人口。合作组织作为一种社团性、实体性组织,必须确保其“包容性发展”,将合作组织发展与贫困户帮扶工作相结合,这不仅符合当前扶贫工作中的精准扶贫思路,而且也体现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包容性特征,不让一户农户在发展中掉队。

第二,发展民族地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应该与非民族地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思路有所差异。

我国民族地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具有其特殊的经济社会背景(具体见第一章),所体现出的成就和困难也尤其特殊(具体见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实践表明,当前全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中均存在各种障碍性问题。从外部环境上看,集中体现在资金缺口不足、人才队伍缺乏、用地难、基础设施薄弱导致“买难卖难”等;从内部条件上看,则主要体现在合作组织往往规模偏小、内部管理不规范,对组织成员的帮扶力度不强,凝聚力也不足等。但必须指出的是,这些共性问题在民族地区可能表现得更为突出,更重要的是,受客观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影响,除面临上述共性问题外,民族地区合作组织还往往面临更多个性化障碍,如区域文化因素、个体社会心理因素等。因此,在民族地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设计中,应该与非民族地区尤其是中东部发达地区有所差别,这是尊重民族地区客观情况的体现。例如,针对地区经济发展差异,针对民族地区经济不发达的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专业合作组织的财政补助项目;或适当降低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项目的立项条件,扩大扶持范围,适当降低对社员户数、财务状况等条件的要求等。(www.daowen.com)

第三,发展民族地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更需要政府的帮扶。

我国民族地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在成长与发展过程中已经享受到来自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多种帮扶政策(具体见第三章)。虽然自1844年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立以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内部制度安排大都强调维护贫困社员的组织主体地位、自我服务旨趣和民主管理权力,但在实践中,如果单纯依靠农民自身力量,很难形成合作意愿。民族地区农村对农民组织化和农业产业化的需求更为旺盛(具体见第一章),但同时,其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条件相对较弱(具体见第六章)。本研究在上述观点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调研进一步认为,鉴于民族地区特殊的社会经济条件,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从组建到运行,仍然不能缺少政府的力量:不仅组建中需要政府在领照办证、场地征用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而且在初期运行中,也需要财政金融等部门及时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并帮助协调各种矛盾和纠纷。政府需要把握介入的时间和方式,特别是合作组织创办初期,如果指导和服务工作不到位、扶持政策不落实,将极大程度影响农民兴办专业合作组织的积极性。

第四,发展民族地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要及时纠正价值偏差,避免犯老错误。

民族地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和困境很多(具体见第五章和第六章),其中很多错误实际上是可以避免的。事实上,即便是在民族地区,专业合作组织也已不是新生事物,在某些农业经济发展条件相对优越的地区,专业合作组织已经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因此,民族地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也不仅仅是追求数量的问题,创建有利于合作组织发展的有利环境,引导其健康成长,更有现实意义。部分民族地区政府对推进合作组织发展存在“重数量轻质量”“先发展再治理”的认识误区,因此政府在合作组织注册登记环节往往规制不严,致使弄虚作假现象较多,这很容易导致形成空组织、假组织盛行的虚假繁荣景象。这不仅不利于扶贫工作的开展,相反可能挤占资源,造成扶贫资源的低效甚至无效使用。不仅如此,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要发挥扶贫效应还必须有一定的内外部条件,不能简单因为其在理论逻辑上具有扶贫效应而盲目扶持,“拉郎配”式的合作易造成资源低效甚至浪费;在有些条件下,整村搬迁比发展合作组织的扶贫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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