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优化国外新企业的注册方式?

如何优化国外新企业的注册方式?

更新时间:2025-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子公司是由母公司独家投资的按照东道国法律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具有东道国国籍,能够独立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而子公司须在东道国纳税,其经营所得不能并入母公司所得中合并课税。分公司理应分担总公司的管理费用,以此降低在东道国的营利事业所得税。分公司在东道国被视为外国公司,往往无法享受各种优惠待遇。而子公司在东道国被视为当地企业,可以享受当地政府给予的税收减免或捐税缓缴等优惠待遇。

创建国外新企业,其形式可分为两种:一是建立国际独资企业,二是建立国际合资企业。国际独资企业的形式有国外分公司、国外子公司和国外避税地公司。国际合资企业的形式有股权合资企业和非股权经营企业。

(一)国际独资企业

国际独资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遵照东道国的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该企业行使全部所有权和控制权,并对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

1.创立独资企业具有的优势

投资者创立国外独资企业的优势是:

(1)投资者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和经营决策权,可以对企业进行严密的控制。母公司可以根据其全球战略的需要,随时调整海外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2)投资者对专利、专有技术、特许权和企业的管理实施严格的保密和垄断,可以减少因扩散而带来的损失。

(3)投资者独享经营成果,避免了共同投资者由于企业经营管理和利润分成而引起的摩擦和冲突。

2.独资企业在东道国经营的不利因素

独资企业在东道国经营中也存在一些不利的因素:

(1)独资公司在东道国具有当地国籍和法人资格,但仍被当地人视为来自外国的异己力量,在投资方向和经营范围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2)东道国对设立独资公司条件苛刻,审批严格,尤其是发展中的东道国,它们要求投入高新技术、承担出口义务以及逐渐转让股权,即实施渐退政策。

(3)独资企业被要求一切业务自行办理,而且对资本的要求高;业务经营的外部环境陌生,企业经营风险大。

3.独资企业的形式

投资者在国外创办独资企业,其形式有国外分公司、国外子公司和国外避税地公司。

投资者应在国外建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取决于它对这两种形式差异的认识及其对海外经营利益的影响。分公司与子公司有很大区别。

(1)创建手续不同。分公司创办手续比较简单,各国政府只要求履行申请登记程序,领取营业许可。子公司的建立必须按东道国的法律,经过比较严格的审批手续,方能取得东道国国籍。

(2)法律地位不同。分公司在东道国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没有东道国国籍,被当地视为外国公司,它是外国总公司(或母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子公司是由母公司独家投资的按照东道国法律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具有东道国国籍,能够独立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

(3)税收负担不同。分公司和子公司在东道国税收负担的差异,是影响跨国公司做出选择的重要因素。分公司与子公司税负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司所得税课征的渠道不同。分公司营业所得(或损失)与总公司收入合并课税,无论分公司所得是否汇回母公司,都应与母公司所得合并课税。而子公司须在东道国纳税,其经营所得不能并入母公司所得中合并课税。

第二,利润分配的负担不同。分公司所得是总公司所得的一部分,在东道国的分公司无权分配利润,因此分公司也不存在利润所得税的问题。东道国通常对分公司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而子公司除了缴纳公司所得税以外,还要缴纳利润汇出税。

第三,费用分摊不同。分公司理应分担总公司的管理费用,以此降低在东道国的营利事业所得税。而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自主经营,不必分摊总公司的管理费用。

第四,分公司往往被课征附加税。一般而言,分公司在东道国被课以较子公司低的税款,因而有些国家为了使分公司税负等同于子公司的税负,常常对其额外加征附加税。

第五,享受税收优惠不同。分公司在东道国被视为外国公司,往往无法享受各种优惠待遇。而子公司在东道国被视为当地企业,可以享受当地政府给予的税收减免或捐税缓缴等优惠待遇。

(4)业务经营所受到的限制程度不同。分公司受到的限制往往比子公司多。因分公司是外国公司,子公司是当地公司,所以分公司开展业务的难度比子公司大。各国政府对外国分公司的限制通常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准许外国企业分公司从事加工制造业,二是严格限制分公司的金融业务。因此,跨国公司的国外分公司转向从事进出口贸易。

(5)东道国法律对分公司和子公司业务经营的影响不同。当地法律对分公司的影响大于子公司,主要表现在:第一,在与银行往来中,分公司的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在向当地银行借款时,被要求由总公司出面办理抵押,因此,较难获得银行贷款;第二,在贸易保险方面,由于同样的原因,分公司较难得到当地保险服务;第三,在税务稽核方面,分公司有时被要求提供总公司的账册,以便查账。与此相反,子公司不会遇到类似的问题。

由此可见,分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地位和经营范围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跨国公司通常根据东道国的法律规定、税负状况和投资经营的目的,决定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策略。但目前世界上大多数跨国公司倾向于选择子公司的形式。

(二)国际合资企业

国际合资企业(International Joint Venture)是指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企业依照当地法律在其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是当代国际经济合作中最普遍的投资方式。若没有当地企业参与,仅由几个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东道国将它视为外资企业,不给予其合资企业所能享受的各种优惠,这种形式的企业被东道国视为外商联合投资(Consortium Venture)企业,属于外商独资企业的范畴。

国际合资企业常见的形式有两种:股权式合资企业与契约式合资企业。虽然这两种形式的合资企业都是由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共同组建的,但是两者在投资方式、法律地位、组织形式、管理模式、利益分享、责任风险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1.股权式合资企业

股权式合资企业(Equity Joint Venture),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民或企业按照所在国的法律联合起来,由各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知识,共同经营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股权式合资企业是一种公司制合营企业,是采用合资方式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它是独立的法人,具有起诉、被诉和借款的行为能力。

股权式合资企业要求投资各方以股权方式共同投资建立企业(或公司),而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若干等额的股份,股份可以在社会上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股东的责任只限于他们各自的出资额;绝大多数的公司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

2.契约式合资企业

契约式合资企业(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也称为合作经营企业,这是一种合伙制企业。它是由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的有关法律以各自的法人身份共同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在合同中对合作各方的投资条件、经营方式、收益分配、责任风险做出明确的规定。这种投资方式的基本特征是,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是合同,而不是股权。

契约式合资企业的基本形式有两种:一是“法人式”合作经营企业,即合作各方依据合同组建经济实体,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二是“非法人式”合作经营企业,即合作各方通过合同组建一个松散的合作经营联合体,它不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也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和处置权,资产所有权仍然归合作方各自所有。(https://www.daowen.com)

3.合作经营企业与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

合作经营企业由于采用灵活的游戏规则,可以满足投资者的某些特殊需求。但由于契约本身的不完备性,企业难以形成一种十分有效的事后协调机制。这些不足会增加投资者的事前谈判成本和事后协调成本。在实际业务中,合作经营企业与合资经营企业有着明显的区别。

(1)企业的组织管理模式不同。合作经营企业中的“非法人”模式通常没有一个统一的组织管理机构,多采用灵活的管理方式。有的合作经营企业会设有一个联合管理委员会,协调合作各方的利益和经营意图。有的合作经营企业在确定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委托其中一方或第三方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而合资经营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有一个权威的统一的组织管理机构。

(2)股权安排与责任风险负担不同。合作经营企业,尤其是“非法人”模式的合作经营方式,企业没有注册资本,没有安排股权比例,合作各方的责任与风险通过合同具体规定,一旦合同完成,合作关系即告终止。但是,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合资各方有一个明确的股权安排,根据各方的出资比例分享利益、分担责任风险。

(3)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在合作经营的方式下,合作方按合同规定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方式比较灵活,如规定产品分成、收入分成或利润分成的比例等。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回收方式也比较灵活:合作经营者可以从经营收入中回收投资,也可以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回收投资,或者采用提取折旧费的方式回收投资。但是,合资经营企业则按注册资本所规定的各方出资比例分配企业利润,股份多,分红多,反之,分红就少。在合资企业项下,各方按规定从企业净利润中提取投资回报。

(4)纳税人和纳税方式不同。就纳税人而言,合作经营企业由合作各方按所在国不同的税法分别纳税,而合资经营企业按所在国的规定由合资企业统一纳税(即缴纳公司所得税)。就纳税方式而言,合作经营企业通常实行累进比例税,并且一般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而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实行比例税制,并且可以享受东道国的减免税优惠待遇。

(三)非股权经营

1.非股权经营的含义

非股权经营是指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企业中不参与股份,而是通过向东道国企业提供技术、管理、销售渠道等与股权没有直接联系的各项服务(无形资产)而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从中获取相应的利益与报酬。

20世纪70年代以来,非股权经营越来越多地进入发展中国家。因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经营环境存在明显的差别,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政策、投资环境和市场完善程度不能满足跨国公司在股权参与方面的要求,这导致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不愿花费过大的成本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独资或合资经营,而是采用非股权经营的方式进入发展中国家。

与股权经营方式相比,非股权经营方式对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来说,其好处在于:

(1)跨国公司不用在东道国直接投资,减少了经营风险。

(2)跨国公司不投入股金,不用承担东道国企业的财务风险。

(3)跨国公司靠转让技术、提供服务、合作生产来获取利润。

(4)跨国公司依仗其技术、管理、生产和营销上的优势对东道国企业实行一定程度的控制。

(5)跨国公司不动用资金、不占有股份,不会激起民族主义的排外情绪,减少了政治风险。

这种非股权经营方式对东道国来说,可以在拥有更多的企业控制权的基础上获得先进技术、管理经验、营销技巧和有关产品,从而更乐于接受。

在非股权经营下,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对东道国企业可以实行积极控制和消极控制。所谓积极控制,是指跨国公司通过非股权形式将东道国企业纳入自己的全球经营网中,在某种程度上如同外国投资者享有股权控制一样。所谓消极控制,是指跨国公司将东道国企业经营活动与自己的国际化经营完全分离。因此,非股权经营方式对东道国企业控制程度的弹性是很大的。实际上,非股权经营是对外直接投资的替代物,是过渡到合资经营企业的“热身赛”。

2.非股权经营的形式

跨国公司的非股权经营形式很多,最常见的有许可证贸易、合同安排、技术咨询和特许经营等。

(1)许可证贸易(Licensing)是指跨国公司在获得一定收益的情况下,授权东道国企业使用某种工业产权或技术。许可证贸易涉及的工业产权和技术通常包括专利、商标、专有技术或专门知识等。在许可证贸易项下,买卖双方要签订一项许可证协议,卖方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买方使用其发明技术、商标、专有技术或专门知识,买方从卖方取得使用、制造、销售某种产品的权利,得到相应的技术知识,同时按协议支付一定的技术使用费,并履行有关义务。

许可证贸易具有风险小、成本低的优点,但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点,主要表现在:

①买方有可能掌握购入的技术,使卖方失去技术垄断,增加新的竞争者。

②由于卖方没有亲自参与东道国企业的经营管理,不能获得东道国生产和经营的经验,也无法控制市场。

③这种许可证销售的收益受买方产品销售额的影响很大,如果销售额很低,卖方收取的提成费用可能无法弥补各项支出。

(2)合同安排(Contract Arrangement)是指跨国公司以承包商、代理商、销售商或经营管理者的身份,通过承包工程、经营管理等方式参与东道国企业的经营活动,获取一定报酬的经营方式。此类合同安排包括管理合同、制造合同、工程项目合同、交钥匙工程项目合同、分包合同与劳务输出合同等多种形式。在合同安排项下,跨国公司对东道国企业不参与股权,通过提供企业管理的经验和技巧,参与经营活动,获取报酬。

(3)技术咨询(Technical Inquiry)是指跨国公司对东道国企业存在的技术问题或技术论证方案提供咨询和论证等技术性服务。此类软件服务内容很广,包括收集信息、预测趋势、拟订计划、制订方案、协助决策、承包项目、组织实施、验证实效等。

(4)特许经营(Franchising)是指特许方(Franchisor)在协议期限内将其所有商标、商号、产品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方式等资产,以特许权(Franchise)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Franchisee)在指定区域内使用的经营方式。特许经营是一种资产使用权的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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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起源于19世纪80年代,自美国胜家缝纫机公司建立起第一个特许经营网络以来,国外许多企业均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取得了良好成绩。美国已成为特许经营最发达的国家,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在世界各地建立可乐装瓶厂;美国麦当劳公司和肯德基公司通过特许经营在世界各地成功地经营快餐业务;美国福特汽车公司通过特许经营建立连锁销售网络,解决了大批量生产所带来的难题。

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即是通过特许经营在全球180多个国家和地区销售其碳酸饮料系列产品的。可口可乐公司于20世纪早期就尝试性地向一些地方企业授予瓶装和销售特许经营权,并逐渐建立起全国性的生产销售网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通过向全球各地区扩大生产和销售,建立起操作规范和内涵丰富的特许经营网络,使可口可乐系列品牌产品在世界各地落地开花。

特许经营可分为产品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特许经营。产品特许经营(Product and Trade Name Franchising)是指跨国公司允许被特许经营者对其品牌化的商品或商标进行商业开发,并获取特许使用费。经营模式特许经营(Business Format Franchising)是指跨国公司将其整套经营模式(如名称、标志、经营方针、经营标准以及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等)授予被特许方在一定时间和地域内使用。被特许方应向许可方支付特许费。

特许经营方式在零售业、餐饮业和影像业等服务业中被普遍使用。特许者的利益来自一次性的加盟首期费、每年支付的特许费以及广告费。

特许经营的好处是:①可以充分调动被特许方的自有资源和经营的积极性,特许方不受自有资源规模的限制便可迅速扩大经营规模;②可以充分提高合作双方经营能力,降低各自的经营风险,提高整个特许经营的市场竞争力。

特许经营的不足之处是:①经营中可能会出现新的问题和矛盾,增加协调成本;②如特许方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就会危及整个特许经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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