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优化后标题: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与限制

优化后标题: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与限制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上,可以将知识产权的“存在”与“使用”区分开来。相关法律可以明确限制或豁免“使用”行为,根据其对竞争的不同影响,区分为不同的清单范围,分别给予不同的豁免或限制。

优化后标题: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与限制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功能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通过产权界定激励创新,二是提供交易机制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三是完善产权保护规范市场竞争。体现在制度设计上,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保护与限制并重的授权机制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授予创新者私人产权,赋予其对创新成果的专有权利,并依法打击侵权行为,保障权利人专有权利的实现。这些制度的核心是为了激发创新者研究开发知识产品的积极性,为创新活动提供最经济、最有效、最持久的激励,促使创新活动不断向新的高度发展,推动先进生产力快速增长,客观上为比较利益增进的实现提供了重要保障。但绝对地强调个人权利,将知识产权置于毫无限制的境地,又会导致个人权利的滥用,妨碍智力成果的共享与运用,反过来阻碍新的创新,延缓科技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在确认和保护权利人专有权利的同时,有必要对该权利的行使加以适度限制,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实现权利人个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体现在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上,可以将知识产权的“存在”与“使用”区分开来。作为专有权进行保护的,应当只是知识产权的“存在”,对知识产权的“使用”则要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和约束。相关法律可以明确限制或豁免“使用”行为,根据其对竞争的不同影响,区分为不同的清单范围,分别给予不同的豁免或限制。例如,对于收购他人知识产权、恶意闲置专利不加应用的行为,可以将其纳入权利滥用的范围,认定构成垄断,受垄断法约束;也可以采用强制许可的规定,允许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强制许可,促进技术的转让与使用。此外,“公开制度” “权利穷尽制度” “保护期限制度”等规则的完善,也能在有效保护创新者个人权利、激励创新行为的同时,推动创新成果及时进入公共领域,满足社会对新的创新活动的需求,维系社会创新发展的连续性。

2.动态利用的交易机制(www.daowen.com)

社会生产总过程是由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共同构成的。生产是起点,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交换,只有交换才能实现其价值,完成社会再生产。创新活动本身也是一种生产过程,知识产品被生产出来后,法律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分配,明晰产权。分配到知识产品的权利人,可以将其让渡给其他社会成员,以换取自己所需要的产品,再将交换得来的产品用于自己的生活消费,整个过程同样表现为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统一。生产同样决定交换,交换同样对生产起着反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决定了生产的发展。知识产权法促进创新成果交换的制度主要有授权许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通过许可转让和使用,知识产品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自身价值,避免造成新的知识产品再生产过程的中断。考察知识产权许可制度的指标,是专利等技术的有效利用率以及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提高专利技术有效利用率的主要方法,就是促进知识产品的动态利用,获得资源配置的最佳组合,达到资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制度设计可以从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入手,进一步扩大知识产品的交换范围,增大市场容量,不断开拓新市场,刺激知识产品的生产迅速扩张,创新活动将更加活跃。知识产权交易机制的完善应从交易主体、交易品种和方式、交易功能等方面深入,如建立完善交易主体信用制度、建设信用监控体系、提高交易透明度、增强风险防控、保证交易质量;在完善传统的许可转让使用方式的同时,加大专利保险险种的开发与推广,推动专利出口与专利权质押,积极探索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放开知识产品的市场化定价规则,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知识产权通过股权交易、发行股票或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完善交易功能,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知识产权拍卖,同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导航政策措施,制定知识产权区域布局导向目录,推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和风险预警,加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利用,为交易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服务,等等。

3.规范竞争的保护机制

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在授予创新者排他性使用或经营权利的同时,也对其他人设立了约束机制,未经许可实施或假冒权利的行为,将会被认定为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知识产权人享有独占的经济利益,其专有权制约着其他人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实质是在通过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方式,活跃竞争市场,保护和激励创新活动,增加知识产品的生产与交换。规范竞争机制的实施效益不高,侵权行为滋生和蔓延,就会影响创新生产和知识产品的开发。有鉴于此,规范竞争的保护机制,在制度设计上应从保护机构、保护领域、举证义务、法律责任等角度入手,深入推动知识产权长效保护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在保护机构方面,应赋予国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侵权纠纷的管辖权,同时充分发挥仲裁调解机构的作用,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建设,实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多渠道多领域协调解决,深化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与维权援助工作;在保护领域方面,应积极推动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建立专利与标准的融合机制,实现“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的良性循环,完善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的保护和运用,明确生态原产地标志的知识产权法律属性,强化对标志权利人的法律保护,深入推进电商、展会、出口、寄递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执法体系建设;在举证义务方面,细化举证义务分配,让侵权人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同时积极探索建立证据披露规则、证据妨碍排除规则,明确不同诉讼程序中证据相互采信问题,以及司法鉴定的效力和证明力问题,充分发挥专家和辅助人员的作用,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负担,改善权利人的维权困境;在法律责任方面,应当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对知识产权失信行为加大惩戒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标准,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弥补侵权人拒不提供侵权获利证据导致的法律空白,对网络侵权等新领域、新环节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针对性地作出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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