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约》的适用范围的分析介绍

《公约》的适用范围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约》在第一条第3款中指出,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关于《公约》适用需着重说明以下三点。其次,《公约》是针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而制定的,因此,工业产权、劳务、金融、租赁等合同约不适用于《公约》。这样一来,泰国虽然不是缔约国,却“导致”适用公约,结果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的适用范围的分析介绍

根据《公约》规定,适用本公约的合同,其主体必须是具备以下条件:a.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必须处在不同的国家;b.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必须是缔约国[第一条第1款(a)项],或者虽然不是缔约国,但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本公约[第1条第1款(b)项]。

《公约》在第一条第3款中指出,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关于《公约》适用需着重说明以下三点。

(1)适用《公约》的合同性质必须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首先,《公约》确定一个合同是否为“国际”合同的标准是指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而不论当事人的国籍、客体和法律事实是否有涉外因素。其次,《公约》是针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而制定的,因此,工业产权、劳务、金融、租赁等合同约不适用于《公约》。

(2)《公约》规定,适用《公约》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必须分处不同《公约》缔约国内,或,如其中一方营业地或双方营业地虽然不是缔约国,但如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应适用本公约。例如,我国(《公约》缔约国)某企业与泰国(目前不是《公约》缔约国)某公司在青岛签订一项出口合同,贸易术语为FOB青岛,在合同未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本合同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合同订立地法或履行地法,而合同订立地或履行地均为中国,据此应适用中国法,而中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依据《公约》上述规定,应适用《公约》。这样一来,泰国虽然不是缔约国,却“导致”适用公约,结果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但是,这对于该国的当事人以及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来说,都会产生在适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甚至会出现某种偶然性的结果。这就是有许多国家对本条持反对态度的主要原因,我国和美国等国已声明对本条保留,因而不适用。

【案例解析】

主营地位于加利福尼亚的买方B公司从S公司购进电子开关电路。后者由一个营业地同样位于加州的贸易商代理。虽然卖方在特拉华州成立并在加州也有营业所,但是其管理部门和设计及工程职能部门的大部分都位于加拿大伯那比。买方的订单都直接下到加拿大,并且所订购的电子开关电路也由那里供货,相应的账单则由加州的贸易商开出。(www.daowen.com)

请问:本案是否适用《公约》?

分析:本案适用《公约》。

《公约》第十条规定,为本公约的目的:(a)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b)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因为买卖双方的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的缔约国,即美国和加拿大,对供货合同有重要意义的联系都是同美国卖方在加拿大的营业地进行的,而在美国加州内的联系则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公约》第10条规定的“最密切联系”营业地是加拿大的营业地。

《公约》第2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以下销售:a.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b.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货币的买卖;e.船舶、船只、气垫船和飞机的买卖;f.电力的买卖。

此外,《公约》第3条还规定,由买方供应所购货物所需的大部分材料的合同,以及供货一方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也不适用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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