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关准备与操作流程
(一) 报关材料准备
(1) 商业和运输单证。
①进口: 提单(包括小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运费发票、报关委托书、订货合同、原产地证书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或资料。
②出口: 装运单、报关委托书、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订货合同及其他有关单证或资料。
(2) 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检验、检疫批准证明: 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3) 准予保税、缓税或减免税的批准证件: 保税手册、缓税证明、征免税证明。
(4) 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①进口: 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濒危物种进口允许证、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农药登记证明、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境许可证、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非军事枪药进口批件、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兽药进口报验证明、白银进口准许证、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或样带提取单等。
②出口: 出口许可证、濒危物种出口允许证、出口农药登记证明、银行调运外币现钞出境许可证、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文物出口证书、精神药物出口准许证、非军事枪药出口批件、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或样带提取单。
(二) 报关操作流程
1. 操作流程
报关的操作基本流程为: 委托预录入单位进行报关单录入→发送电子数据→审单中心集中审单→接收回执打印书面报关单→现场递交书面单据→海关接单→海关查验(非必需环节)→海关征税→企业缴纳税费→海关放行→企业提取或装运货物。
2. 注意事项
(1) 企业必须如实向海关申报,这是办理报关手续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涉及“证”、“税”相关的内容。如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及价格条件、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等。
(2) 海关依法保护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及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相关的证明文件。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
(3) 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获得使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当特许权使用费是与进口货物有关,并且费用的支付是作为进口货物销售到境内的一项条件时,该费用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取得在境内使用复制进口货物的权力而支付的费用或经海关审定属实,且单独列明的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的费用则不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4) 企业或其报关员报关时,必须携带海关签发的报关员证。
▶二、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
(一)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特征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是指在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境)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流通的进出口货物。
1.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特征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特征主要表现如下。
(1) 进出境时缴纳进出口税费。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货物进出境时向海关缴纳的包括关税、海关代征税、规费等其他相关的税费。
(2) 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一般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管制的,需要获取有关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3) 海关放行即办结了海关手续。对一般进出口货物来说,海关放行就意味着海关手续已经全部办结,海关不再监管,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流通。对一般进出口货物来说,海关放行即意味着海关手续已经全部办结,海关不再监管。
2.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范围
实际进出口货物中除特定减免税货物外都属于一般进出口或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十一个方面。
(1) 不享受特定减免税的或不准与以保税的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
(2) 转为实际进口的原保税进口货物和暂准进出境货物。
(3) 转为实际出口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4) 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除准予保税进口的寄售代销货物之外)。
(5) 承保工程项目实际进出口货物。
(6) 外国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的样品。
(7) 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的商品。
(8) 随展览品进境的小卖品。
(9) 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
(10) 进出口货样广告品(暂时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除外)。
(11) 免费提供的进出口货物,如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赠送的进口货物;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等;我国在境外的企业、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进口货物等。
(二)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通常经过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四个基本环节。
1. 进出口申报
进出口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1) 申报地点
①一般情况下,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申报。
②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起运地申报。
③以保税、特定减免税和暂准进境申报进口或进境的货物,因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性质为一般进口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的海关申报。
(2) 申报期限
①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第一个工作日。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装货的24小时以前。
②经海关批准准予特殊集中申报的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作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申报手续。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处境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规定定期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由申报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3) 具体步骤
①准备申报单证。单证包括分为基本单证和特殊单证: 基本单证包括进出口货物的货运单证和商业单据,主要有进口货物提货单据、出口装货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等;特殊单证包括进出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证明、作为特殊货物进出境证明的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产地证明书。预备单证指贸易合同、进出口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等。
②申报前看货取样。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向海关申报前为了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等,可以向海关提交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监管。
③申报。申报分为电子数据申报和提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申报主要有终端申报、委托EDI、自行EDI、网上申报四种方式。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信息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单证,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④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第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要求修改或撤销。报关人员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但是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统计指标造成危害的;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因而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特别注意的是,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第二,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未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确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后,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因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2. 配合查验
海关查验是指海关根据海关法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价格、数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是否与报关单上已申报的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海关查验的主要方式有彻底查验、抽查和外形查验。
(1) 查验地点。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2) 查验时间。查验时间一般约定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
一些进出口业务繁忙的口岸,海关也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实施查验。
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实施查验。
(3) 复验。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已经完成查验的货物进行复验,即第二次查验。海关复验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复验。
①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作进一步确认的。
②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③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④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4) 行径查验。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开拆包装查验。海关行驶“行径查验”的权利时,应当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管理人员或其他见证人到场,并由其在海关的查验记录上签字。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海关可以径行开验。
(5) 配合查验。在海关进行查验时,需要做好必要的配合工作,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①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包装,以及重新封装货物。
②预先了解和熟悉所申报货物的情况,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及提供必要的资料。
③协助海关提取需要作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货样,收取海关出具的取样清单。
④查验结束后,认真阅读查验人员填写的“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
另一方面,还要做好现场记录,主要包括: ①开箱的具体情况; ②货物残损情况及造成残损的原因; ③提取货样的情况; ④查验结论。查验记录准确清楚的,配合查验人员应即签名确认。
在查验过程中,或者证实海关在行径开验过程中,因为海关查验人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海关赔偿。海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在实施查验过程中,由于查验人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损坏货物及其部件的受损程度确定,或者根据修理费确定。
小 知 识
以下情况不属于海关赔偿范围:
1.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封、封装货物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2. 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时间内(含扣留或代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
3. 海关正常查验时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4. 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5.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损失。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查验时对货物是否受损坏未提出异议,事后发现货物有损坏的,海关不负赔偿的责任。
3. 缴纳税费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将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提交给货物进出境地指定海关,海关对报关单进行审核,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先由海关查验,然后核对计算机计算的税费,开具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缴款书或收费票据向指定银行办理税费交付手续;在试行中国电子口岸网上缴税和付费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通过电子口岸接收海关发出的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在网上向指定银行进行电子支付税费。一旦收到银行缴款成功的信息,即可报请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4. 提取或装运货物
(1) 海关放行和货物结关。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货物,征免税费或接受担保以后,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决定,允许进出口货物离开海关监管现场。
进出境货物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完所有的海关手续,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与进出口有关的一切义务,就办结了海关手续,海关不再进行监管。
(2) 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进口提货凭证,凭以到货物进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提取进口货物的手续。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出口装货凭证,凭以到货物出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离境的手续。
(3) 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和办理其他证明手续。常见的报关单证明: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 ③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④进口货物证明书。
▶三、保税货物报关
(一) 保税货物特征
保税货物是指进入一国关境,在海关监管下未缴纳进口关税,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
由于各国实行保税制度的目的不同,各国海关保税制度所涉及的范围也有差异。因此,各国对保税货物的解释也不同。保税货物特征主要表现如下。
1. 经海关批准
海关保税的范围包括批准成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集团;海关接受加工贸易备案,核发登记手册,包括核发电子的或纸质的登记手册,实际上就是在行驶批准保税的权力;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是由国务院审批的,但是具体批准这些区域的某些进口货物的保税仍是海关的权力,也属于海关批准保税的范围。(https://www.daowen.com)
2. 海关监管
保税货物从进境之日起就必须置于海关的监管之下,它在境内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都必须接受海关监管,直到复运出境或改变性质办理正式进口手续止。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运、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志、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海关对保税货物施加的缝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坏。
3. 暂缓纳税
保税货物是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的,属于暂时免税,待货物确定最终流向后,海关再决定征税或免税。
4. 复运出境
保税货物的最终流向是复运出境。因此,经海关批准保税进境后的货物一旦决定不复运出境,就改变了保税货物的特性,不再是保税货物,而应当按照留在境内的实际性质办理相应的进口手续,如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经批准内销、保税仓库货物出库进入国内市场等。
(二) 海关对保税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
1. 批准保税
海关批准进口货物保税的原则有以下三条。
(1) 合法经营。合法经营是指申请保税的货物或申请保税的形式或保税申请人本身不属于国家禁止的范围,并且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有合法进出口的凭证。
(2) 复运出境。复运出境是指申请报税的货物流向明确,进境储存、加工、装配后的最终流向表明是复运出境的;而且申请保税的单证能够证明进出基本是平衡的。
(3) 可以监管。可以监管是指申请保税的货物无论在进出口环节,还是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环节,海关都可以监管,不会因为某种不合理因素造成监管失控。
2. 纳税暂缓
一般进口货物必须在进境地海关办妥纳税手续才能提取,保税货物在进境地海关不办理手续就可以提取,这不是说不要办理纳税手续,而是要到货物最终复运出境或改变保税货物特性按货物不复运出境的实际性质申报时办理纳税手续。
3. 监管延伸
一般进口货物,海关监管的时间是自进口货物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提取货物止,出口货物的海关监管的时间为自向海关申报起到装运出境止,海关监管的地点主要在货物进出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无论是地点还是时间,都必须延伸。
从时间上说,保税货物进境后被提取,不是海关监管的结束,而是海关保税监管的开始,一直要监管到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或者不出境办结正式进口海关手续为止。
从地点上说,保税货物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后,凡是该货物储存、加工、装配的地方,都是海关监管该保税货物的场所。
4. 核销结关
在规定的时间内复运出境的数量或办妥正式进口纳税手续的数量与原来进口数量一致,就可以核销结关。各类保税货物的核销期限将在下面介绍。
5. 准予保税的期限
准予保税的期限是指经海关批准保税后再境内储存、加工、装配的时间限制。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期限表7-6所示。
表7-6 保税货物的保税期限和核销期限
(三) 保税货物报关程序
保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前期阶段——备案申请保税;进出境阶段——进出口报关;后续阶段——报核申请结案。
1. 备案申请保税
经国家批准的保税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从境外运入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的货物,采用填制进出境备案清单的方式报关,备案阶段与报关阶段合并,并省略了按照每一个合同或每一批货物进行备案保税的环节。入库时,海关根据核定的保税仓库存入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对报关入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审核,并对入库货物进行注销登记。
2. 进出口报关
所有经海关批准保税的货物,包括区域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和加工贸易中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在进出境时必须和其他货物一样进入进出境报关阶段。
3. 报核申请结案
报核申请结案阶段的具体环节是: 企业报核、海关受理、实施核销、结关销案。
所有经海关批准保税的货物,包括区域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和加工贸易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都必须按规定由保税货物的经营人向主管海关报核,海关受理报核后进行核销,核销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结关销案。
(1) 区域保税货物因为没有规定具体的保税期限,所以最终的结案应当以进区货物最终全部出境或出区办结海关手续为结案标志。本期核销该批报税货物没有全部出境或出区办结海关手续的,则不能结案,结转到下期继续监管,直到能够结案。
(2) 仓储保税货物应当以该货物在规定的保税期限内最终全部出境或出库办结海关手续为结案标志。每月报核一次。本期核销该批报税货物没有全部出境或出库办结海关手续的则不能结案,结转到下期继续监管,直到能够结案或者到期变卖处理。
(3) 加工贸易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应当以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出口或者部分出口,不出口部分全部得到合法处理为结案标志。海关受理报核后,在规定的核销期限内实施核销,对不设立台账的,予以结案;对设立台账的,应当到银行撤销台账,然后结案。
(四) 各类保税货物的报关
1.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常规监管模式,另一种是联网监管模式。
(1) 常规监管模式。常规监管模式是一种以合同为单元的监管模式,目前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监管大量采用的多是这种模式,它的基本程序包括合同备案、进出境报关、合同核销结案,具体流程如图7-5所示。
(2) 联网监管模式。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模式。
2. 保税仓库货物
保税仓库货物的报关分为进库报关、出库报关和集中报关。
(1) 进库报关。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进境时,除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外免领许可证件,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海关进境现场放行后存入保税仓库。
图7-5 常规监管模式下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报关流程
(2) 出库报关。出库报关存在两种情况: 进口报关和出口报关。出现下列情况时,需要进行出库进口报关如下。
①用于加工贸易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加工贸易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由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或其他代理人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③保税仓库货物出库进入国内市场或用于境内其他方面,由收货人或其他代理人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保税仓库货物出库转口或退运,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按一般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但免纳出口税,免交验出口许可证件。
(3) 集中报关。保税货物出库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定期集中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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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库货物报关应注意的事项:
1.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1年,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储存期限,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年。
2.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不得出售、转让、抵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3. 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损坏或者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保税仓库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坏、灭失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保税仓库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头、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5.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以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向主管海关申报前一个月仓库收、付、存情况,并随附有关的单证,有主管海关核销。
3. 保税区货物的报关
保税区货物的进出境报关分为两种: 报关制和备案制。报关制适用于属于自用的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备案制适用于属于非自用的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包括加工出口、转口、仓储和展示。
保税区货物的进出区报关要根据不同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报关。
(1) 保税进口料件以及用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进出区报关。货物进区报出口的要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并填写出口报关单,提供有关的许可证件。这类报关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货物出区报进口的,若进入国内市场的,进入一般进口报关程序,填写一般进口货物报关单;若用于加工贸易的,进入保税货物报关程序,填写加工贸易报关单,提供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按批准的保税额度保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使用的,进入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提供《进口征免税证明》和应当提供的许可证件、免缴进口税。
(2) 进出区外发加工。
进区: 凭外发加工合同向保税海关备案,加工出区核销,不进入进出境报关程序,不填写进出口报关单,不缴纳税费。
出区: 需由区外加工企业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进入贸易合同备案程序,包括台账程序。加工期限最长为6个月,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还可以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备案后进入加工贸易货物出区报关程序。
(3) 设备进出区。不管是施工还是投资设备,进出区均需向保税区海关备案,设备进区不进入报关程序,不缴纳出口税,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设备系从国外进口已征进口税的,不退进口税,设备退出区外的,也不进入报关程序。
4. 出口加工区货物报关
出口加工区货物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区内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并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在进出口货物前,应向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申请设立电子账册,企业凭经海关审核通过的电子账册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出口加工区企业电子账册包括加工贸易电子账册和企业设备电子账册。
(1) 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报关。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实行备案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报关。
对于跨关区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一般按“转关运输”中的直转转关方式办理转关。
对于同一直属海关的关区内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一般按直通式报关。
按“转关运输”中直转转关方式转关的报关程序如下。
①境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货物到港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口岸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并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汽车载货登记簿”向口岸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转关手续;口岸海关审核同意企业转关申请后,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发送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并对运输车辆进行加封。
货物运抵出口加工区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并向口岸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同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录入“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运单、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相应的许可证件等单证办理进境报关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审核有关报关单证,确定是否查验,对不需查验的货物予以放行;对需查验的货物,由海关实施查验后,再办理放行手续,签发有关备案清单证明联。
②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出境外。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录入“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运单、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等单证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同时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并持“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汽车载货登记簿”向出口加工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出口转关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审核同意企业转关申请后,向口岸海关发送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并对运输车辆进行加封。
货物运抵出境地海关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出入境地海关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并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货物实际离境后,出境地海关核销清洁载货清单并反馈出口加工区海关,出口加工区海关凭以签发有关备案清单证明联。
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出口关税的处理如下。
①区内生产型的基础设施假设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②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磨具及其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③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免税。
④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⑤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产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予以照章征税。
⑥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2) 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报关。有两点基本准则: 运往区外,视同进口;运自区外,视同出口。
①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货物的报关。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由区外企业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凭发票、装箱单,以及有关许可证件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结束后,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凭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区报关手续。
货物经出口加工区海关查验放行后,出口加工区海关分别向区外企业核发《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证明联,向区内企业核发《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出境收汇证明联。
②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货物的报关。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由区外企业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凭购销合同(协议)、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出口报关结束后,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凭购销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区报关手续。
货物经出口加工区海关查验放行后,出口加工区海关分别向区外企业核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证明联,向区内企业核发《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付汇证明联。
③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区内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库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出口加工区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时,转出企业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批复,向所在地的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入企业凭其所在区管委会的批复办理结转手续;对转入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入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办理结转手续。
对结转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海关按照对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结转产品如果属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应的有效进口许可证件。
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出、转入企业分别在自己的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转入企业在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的深加工结转除特殊情况外,比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结转手续;不能比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结转手续的,在主管海关提供相应的担保后,由企业自行运输。
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深加工结转报关程序,按海关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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