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关税类别及目的:进口税、反倾销税详解

关税类别及目的:进口税、反倾销税详解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口税是关税中最主要的税种,是执行关税保护职能的主要工具。征收进口附加税的主要目的是:有效保护国内产业;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对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抵制外国商品低价销售。征收反倾销税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存在倾销,构成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税类别及目的:进口税、反倾销税详解

(一)进口税(Import Duty)

进口税是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货物和物品通过关境时,对本国进口商和物品所有者所征收的正常关税。这种进口税在外国货物直接进入一国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者外国货物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提出运往进口国国内市场时,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征收。

进口税是关税中最主要的税种,是执行关税保护职能的主要工具。所谓关税壁垒,是指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的关税,它形象地将关税比喻为高筑的城墙,以阻挡外国商品的进入。

进口税通常分为最惠国税和普通税两种。最惠国税适用于与该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普通税适用于与该国没有签订这种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最惠国税率比普通税税率低,两者的差幅相差往往很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多数国家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或者签订了双边的贸易协定,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适用最惠国税率。

(二)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es)

在征收正常关税后,又出于某种目的而额外征收的关税称为进口附加税。进口附加税不同于正常关税,一般是临时性措施。它通常是在一段时间内发生特定情况时征收,主要是针对个别国家或个别商品征收。

征收进口附加税的主要目的是:有效保护国内产业;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对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抵制外国商品低价销售

进口附加税最常见的是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1.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

反倾销税是对实行倾销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

征收反倾销税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存在倾销,构成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倾销协议》规定,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损害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二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三是进口方建立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阻碍。当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时,为了抵制倾销,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这一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迷你案例4-1

中国对美国、加拿大、韩国新闻纸反倾销案

新闻纸反倾销案是中国首例反倾销调查案件。从1995年起,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大量、低价地向中国出口,使中国的新闻纸产业受到严重的冲击。1997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生效后,代表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大国内新闻纸生产厂家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要求对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立案,开始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间为1996年12月10日至1997年12月9日。

1998年7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初裁公告,认为美国、韩国、加拿大对中国出口新闻纸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并且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与进口产品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外经贸部决定,自1998年7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的进口新闻纸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三国的新闻纸时,必须向海关提供与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17.11%~78.93%)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初裁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进行调查与核实。1999年6月3日外经贸部发布1999年第4号公告做出终裁。在终裁公告中,外经贸部认定各应诉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均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认定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倾销的新闻纸对中国新闻纸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决定自裁决之日起海关将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海关进口税则号列为48010000)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9%~78%)。上述措施实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期5年。

2003年5月,在实施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时,福建南纸等12家企业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正式递交了反倾销复审调查申请,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同年7月1日,商务部发出2003年第28号公告,决定对上述三国新闻纸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

2004年6月30日,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裁定认为如果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加拿大、美国、韩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倾销很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决定保留原新闻纸反倾销税,即自2004年6月30日起,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 Duty)

反补贴税又称抵消税或反津贴税,是对在生产、加工及运输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出口国政府或同业公会发给的任何奖金或补贴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征收的税额与其接受的补贴数额相等。其目的在于抵消进口产品所享受的补贴金额,使其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低价竞争,保护国内同类产业。

征收反补贴税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须有补贴的事实,即出口成员国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地给予补贴的事实;②须有损害的结果,即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进口国某相关产业的建立;③须有因果关系,即补贴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成员国才能实施征收反补贴税措施。

迷你案例4-2

美国首次对华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摘编自杨悦,赵航,《财经》网络版,2007-10-19)

2007年10月18日,美国商务部宣布了对中国铜版纸反倾销和反补贴案的终裁结果,决定对中国铜版纸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铜版纸案由此成为23年以来美国将反补贴法案应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首个案例,预示着中国产品出口美国面临新的挑战。印度尼西亚、韩国也在此次被调查国家之列。

根据这一决定,美国商务部将对中国铜版纸生产商和出口商征收21.12%~99.65%的反倾销税,7.40%~44.25%的反补贴税,远高于对印尼和韩国两国生产商征收的税率。对印尼和韩国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为8.63%和0.47%~31.55%,反补贴税率为22.48%和0.00%~1.46%。

此外,美国商务部将通知美国海关和边境推迟清算铜版纸的进口,以便收取保证金和反补贴与反倾销税。

这一决定预示着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政策出现重大变化。20世纪80年代,美国商务部经过详尽论述,表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很难测量政府补贴对经济的影响。因此1984年美国商务部决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法案。(www.daowen.com)

中方认为,美国的决定和做法既不符合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也违反了美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美方一方面无视中国20多年来市场经济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就,坚持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一方面又改变了美国自1984年起就确定了不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做法。中方认为,这是自相矛盾的做法。

(三)普惠税

普惠税是普遍优惠制下适用的进口关税。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GSP),是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一种普遍的关税减免制度。

普惠制的基本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所谓普遍的,是指所有的发达国家应给予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成品关税优惠待遇。所谓非歧视的,是指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应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所谓非互惠的,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产品关税优惠待遇,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反向优惠。普惠制的目标是扩大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工业制成品、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

普惠制是由各给惠国的普惠制方案构成的。这些方案是各给惠国和国家集团单独制定的,各有特色,不尽相同,但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受惠国家和地区、受惠商品范围、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和原产地规则。

给惠国的保护措施是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保护措施一般有以下几种:

(1)例外条款(Escape Clause)。当某种受惠商品的进口量增加到对本国同类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商品生产者造成或即将造成损害时,给惠国保留对该产品完全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

(2)预定限额(Prior Limitation)。给惠国预先规定一定时期受惠商品优惠关税进口限额,超过这一限额,则取消普惠制待遇,按最惠国税率征税。

(3)竞争需要条款(Competitive Need Clause)。对来自受惠国的某种进口商品,如超过当年所规定的进口额度,则取消下一年度该种商品关税优惠待遇。

(4)毕业条款(Graduation Clause)。给惠国认为受惠国产品的出口竞争能力达到一定程度,符合毕业标准而取消对其所享受的普惠制待遇。毕业标准分为两种:产品毕业和国家毕业。1989年美国宣布对亚洲“四小龙”取消普惠制待遇。欧洲联盟1995年1月1日以来实施的新普惠制方案规定,如果某一国的某种产品对欧盟的出口超过普惠制项下总进口的25%,就达到产品毕业标准,需分阶段取消普惠制待遇。欧盟近年来宣布我国部分出口产品“毕业”。

原产地规则强调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受惠产品必须原产于受惠国或在受惠国内经过实质性的加工和制作,以保证普惠制目标的实现和防止普惠制的滥用。原产地规则由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原产地书面证明文件组成。

原产地标准规定来自受惠国的受惠商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不含任何进口成分,全部由受惠国生产、制造、加工的产品;二是含有进口成分,但经过实质性变化的产品。各国对实质性改变的标准可分为两种:

(1)加工标准(Process Criterion)。加工标准是根据受惠国出口制成品的税号和制成品的税号有无变化来确定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一般说来,如果制成品的税则号与进口成分的税则号不同,即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该产品可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欧盟、瑞士、挪威、日本等国均采用这项标准。

(2)增值标准(Value-added Criterion)。又称百分比标准,即根据进口成分或本国成分占出口商品价值的百分比来确定是否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美国、俄罗斯等国均采用这一标准。

直接运输规则要求受惠产品必须从受惠国直接运往给惠国,其目的是保证原产于受惠国的商品在运输途中不被伪装或再加工。因地理条件的限制或运输困难,受惠商品可以通过邻国领土转运,但必须在海关监管之下。

受惠国要享受普惠制待遇还必须向给惠国提供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对于Form A要填写正确,符合要求。

我国自1979年开始享受普惠制待遇。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有40个,分别为欧盟28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捷克、塞浦路斯、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克罗地亚)、瑞士、挪威、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土耳其和列支敦士登。普惠制证书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签发。

迷你案例4-3

加调整普惠制 中国“毕业”了

(摘编自国际商报,2013-01-24)

加拿大财政部部长近日宣布,该国将在2013年2月15日前征询公众意见并发表公告,公布将特定国家或地区从加拿大普遍优惠关税受惠国或地区名单中剔除,其中中国在列,同时被“除名”的还有中国香港、中国澳门、韩国、新加坡、印度、俄罗斯、墨西哥等72个贸易伙伴。该公告拟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加拿大的“除名”依据主要有两个标准。

一个是受惠国或地区最近连续两年被世界银行列为中、高收入国家或地区。在2012年2月发布的世界银行报告《2030年的中国:建设现代、和谐、有创造力的高收入社会》中,世界银行指出,中国过去30年成功发展的战略已经成就中国今天中上收入经济体的地位。该报告还预测,即使经济增速放缓,中国也有望在2030年前跻身高收入行列,并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

另一个标准是依据WTO统计,受惠国或地区为出口连续两年占世界出口1%以上者。2011年12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对外贸易》白皮书中就指出,中国已连续两年成为世界货物贸易第一出口大国和第二进口大国,出口总额占世界货物出口额比重在10%以上。

按照上述两个标准,加拿大将中国从普惠制受惠国或地区名单中剔除无可厚非,这一方面显示出中国经济实力增强,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显著上升,但另一方面也将对某些商品、某些省份产品出口的竞争力和优势产生负面影响。

(四)出口税(Export Duty)

出口税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在本国出口商品运出关境时,对本国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在18世纪以前,出口税是最主要的一种关税,是一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征收出口税,增加了本国产品在国外市场销售的价格,降低了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不利于出口的扩大,进而影响本国生产和经济发展。因此,目前大多数国家不征收出口税,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还征收少量出口税。其征收出口税在于:增加本国财政收入;保护本国生产和市场;控制和调节某种商品的出口流量,保持国内外市场价格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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