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磋商交易和签订合同时,一般应明确规定具体的买卖数量。但有些商品由于计量不易精确,或受包装和运输条件的限制,实际交货数量往往不易符合合同规定的某一具体数量。为了避免日后发生争议,买卖双方应事先谈妥并在合同中订明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Quantity Allowance),即双方在合同的数量条款中规定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可在一定幅度内多于或少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该条款一般称为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一)规定机动幅度的方法
在合同中规定机动幅度可以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常见的有:
(1)对合同数冠以大约、约、近似、左右(About,Circa,Approximate)等伸缩性的字眼,来说明合同的数量只有一个约量,从而使卖方交货的数量可以有一定范围的灵活性。需要注意的是,各国和各行业对大约、近似、左右等词语的解释不一,有的理解为2%的伸缩,有的却解释为5%,甚至10%,众说不一,容易引起争议,所以在我国很少采用。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约数可以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2)具体规定增减幅度,就是在合同中具体规定允许数量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它可以有两种订法:
1)只简单地规定机动幅度,例如“数量1 000公吨,可溢装或短装2%”(Quantity 1 000/M/T With 2% more or less)。
2)在规定溢短幅度的同时,还约定由谁行使这种选择权、在什么情况下行使这种选择权以及溢短装部分如何计价等。例如“数量1 000公吨,为适应舱容需要,卖方有权多装或少装5%,超过或不足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The Seller has the option to load 5% more or less than the quantity contracted if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purpose to meet the shipping space and each difference shall be settled at the contract price)。这种规定方法一般适用于大宗交易。
(二)机动幅度的确定(https://www.daowen.com)
在采用机动幅度条款时,买卖双方一般根据商品性质、行业或交易习惯、运输方式等因素就具体机动幅度做出明确规定,常用合同数量的百分比表示,一般在3%~5%范围之内。凡是做出这类规定的合同,卖方的交货数量只要在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是按合同规定交货,买方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合合同为理由拒收或索取损失赔偿。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成交数量大,又允许分批交货的交易,既可以只对合同数量规定一个百分比的机动幅度,而对每批分运的具体幅度不做规定,又可以同时规定合同数量总的机动幅度与每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在后一种情况下,卖方总的交货量就得受总的机动幅度的约束,而不能只按每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交货,这就要求卖方应根据过去累计的交货量,计算出最后一批应交的数量。此外,有的买卖合同,除规定一个具体的机动幅度(如3%)外,还规定一个追加的机动幅度(如2%),在此情况下,总的机动幅度应理解为5%。
在规定有溢短装条款的条件下,如果交货数量略为超过机动幅度的高限,而卖方因超出部分为数甚微并未要求增加货款,那么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并不构成违约。但如果合同规定只限一定数量,如限1 000公吨(1 000 M/T only)或是以件计数者,那么在多数情况下,尤其是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细微的超过或不足,都可能引起买方的拒收。
(三)机动幅度的选择权
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由谁来行使这种多交或少交的选择权呢?一般来说,是由履行交货的一方即卖方选择。但是如果是涉及海洋运输,交货量多少与承载货物的船只的舱容关系非常密切,在租用船只时就得跟船方商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交货机动幅度一般是由负责安排船只的一方选择,或者是干脆由船长根据舱容和装载情况做出选择。总之,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由买方行使,也可由卖方行使,或者船方行使。因此,为了明确起见,最好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四)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
目前,对在机动幅度范围内超出或低于合同数量的多装或少装部分,一般是按合同价格结算,这是比较常见的做法。但是,数量上的溢短装在一定条件下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按合同价格计价的条件下,交货时市价下跌,多装对卖方有利;但如市价上升,多装却对买方有利。因此,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行市的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不按合同价格计价,而按装船日或到货日的市价计算,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如双方未能就装船日或到货日,或是市价达成协议,则可交由仲裁机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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