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发展权的政治理论解释

发展权的政治理论解释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目前国际法学界将发展权纳入人权的范畴来进行理论考察,但是它的权利性质有待进一步的政治理论解释。所以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互相包含的。其次,发展权是民族自决权的必然延伸。可见,发展权的集体权利部分,尤其是各族人民的权利,预示了群体权利享有者的社会连带性。最后,发展权与主权之间存在同源性及本质重叠性。

发展权的政治理论解释

虽然目前国际法学界将发展权纳入人权的范畴来进行理论考察,但是它的权利性质有待进一步的政治理论解释。

首先,发展权是生存权的必然延伸。生存权[22]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中国人权研究会,2005)。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我们首先应该确立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马克思、恩格斯,1979: 31)。唯物史观认为,人的需要首先是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活动。因此,生存权就成了首要的人权。但是,人的需要是向纵深发展的,“发展”构成了人的一种普遍的需要,发展权因而成了生存权的必然延伸。发展权与生存权的内在联系表现在:一方面,生存权是发展权的前提,因为没有生存就无所谓发展;另一方面,发展权是生存权的必然要求,因为只有实施发展权,生存权的实现才能获得持续的、可靠的保障,并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生存权的质量。所以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互相包含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没有生存权、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这也是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始终坚持的基本观点。

其次,发展权是民族自决权的必然延伸。民族自决权是当代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基本国际法原则[23],即国际法的“宪法性”原则,不可被其他任何国际法原则所排除,如果其他国际法原则与其相冲突,自决权原则将优先适用,它属于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范畴(米兰·布拉伊奇,1989)。自决权意味着一切国家和民族独立决定其命运,选择其政治、社会和经济制度的权利,也意味着各国可以为了它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地处置其自然资源和财富的权利(朱炎生,2001)。民族权是最早的集体人权形式,从发展权的产生根源上看,发展权就是从民族自决权这种最早的集体人权观中衍生出来的。[24]穆罕默德·贝德乔伊说:“发展权来自民族自决权,与民族自决权有着同样的性质。如果我们在承认民族自决权是一项上位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的同时,却不承认已取得自决权的民族有发展的权利,那么这种承认就没有多大意义。发展权是各民族固有的内在的一种权利”(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2002)。可以说,发展权理念是从民族主义、民族自决权等概念中分流出来的,是民族自决权的必然延伸,是为非殖民化、民族解放、经济独立和发展而斗争所取得的成果。(www.daowen.com)

再者,发展权是一项具有社会连带性质的权利。社会连带权思想可追溯至狄骥(Leon Duguit,1859—1928)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理论[25],该理论的核心思想则是“社会连带关系”学说(social solidarity theory)。在狄骥看来,社会连带关系是一切人类社会的事实:人们为了生存,就必然要建立一种关系,因为他们有共同的需要加以满足;同时由于人们有不同的需要和才能,因而只有通过相互的帮助才能实现。与此相应的社会连带关系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同求的,第二种是分工的,它们在社会的不同阶段所占的比例不同,它间接地成为人们行为规则的基础(狄骥,1999)。社会连带权利思想实际上是通过把个人带回到他所从属的社会,而使个人权利社会化,并强调权利的实现需要包括国际社会、国家和个人等全社会范围内所有成员的共同努力,这也是国际人权法学界将发展权、和平权与环境权并称为与自由权和社会权有别的第三代人权的主要理论依据。在理论上,支持发展权是一项社会连带权的最基本论据就是基于这样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发展的过程需要一个社会中个体之间的普遍合作。联合国的《发展权利宣言》宣称,“每一个人和所有人都有权参与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并做出自己的贡献”“各国有权利和责任确定适合本国的发展政策……”。可见,发展权的集体权利部分,尤其是各族人民的权利,预示了群体权利享有者的社会连带性。

最后,发展权与主权之间存在同源性及本质重叠性。主权的出现比发展权要早很多,两者的形成背景不同,而且不是属于同一范畴的权利概念。主权在国内表现为“权力”(power),而且是一种排他性的最高权力,在国际表现为“权利”(right),而且是各国均享有的平等权利(孙建中,2001)。由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确立的发展权则是一项普遍的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是基本人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发展权所表现的形式始终是一项“权利”而非“权力”。然而,从主权和发展权的历史演变来看,二者都来源于一种民族主义和民族自决的思想(汪习根,2008),它们在权利本质上具有重叠性,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发展权具有集体人权性,而主权则体现了集体人权的价值观。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属性,代表着组成国家的民族或人民集体的共同利益。国家的独立和领土的完整保障了各项国内的集体人权的实现。只有主权的独立,人民才能自由地选择国家的政治制度并参与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才能自由地处置自己的自然资源和财富。第二,主权和发展权都具有不可剥夺性。主权是绝对的、不可分割的,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主权行为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限制,也不从属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格劳秀斯,2005)。主权的不可剥夺性及其对每一个国家与人民的基础性地位由此可见一斑。发展权的不可剥夺性是通过联合国一系列具有国际法性质的文件予以确认的[26],它已经逐步超越国际法领域而获得普遍的意义,并已经被提升为一项基本人权。第三,主权和发展权都具有国内国际双重性。在当代政治学及国际法概念中,主权具有“对内的”(internal)和“对外的”(external)两个表征。对内主权是关于内政处理不受外界支配,即主权的对内性(国内性)表现在一个国家对内政治、经济领域的最高权威性;对外主权是关于对外关系不受外界支配或干涉,即主权的对外性(国际性)表现为一个国家在与他国政治、经济交往中享有平等独立之地位。虽然就发展权存在的范围来看,发展权从概念的诞生到普遍地适用,都是以一种国际人权的形式出现的,各国国内法律中似乎很少在人权实践中直接使用“发展权”这一概念,但发展权同样具有国际和国内双重属性。“世界上有一半以上的国家的宪法中或明或暗地对发展权理念或原则进行了规定”(汪习根,2001)。可以说,主权与发展权二者对于整个国家与人民的全面发展的作用而言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主权的保障与发展权的目标是一致的。经济主权、政治主权、文化主权等主权形式的完善与巩固是实现发展权的基础与必要手段,而发展权是主权维持生命的内在动力(汪习根,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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