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具有民间团体性质的工会本就不具有政府的性质

具有民间团体性质的工会本就不具有政府的性质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普通群众”不是指某个特定阶级之外的其他阶级,而是由全体国民构成。“普通群众的利益”与大众福祉具有同样的含义。日本宪法本身也承认“国家一体化”和“主权所有者全体国民的共同意志”。宪法本身进一步明确了国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国会“代表全体国民”。

具有民间团体性质的工会本就不具有政府的性质

最近,我国劳工界犹如庆祝节日活动一般反复进行抗议,这个问题难道无法解决吗?春季攻势、夏季津贴罢工、年末斗争等,春夏秋冬四季定期发生罢工骚乱,其他国家也如此吗?恕我孤陋寡闻完全不了解。我并不认为日本的资本家、雇佣者比其他国家更加恶劣或是思想落后。而且,如果在全世界的自由国家阵营中,只有日本是劳动纠纷最多的国家的话,那么其原因为何?回答一定会多种多样。简单地说,其主要原因就是对民主主义真正的含义缺乏理论指导和实际体会。只急于强调自己或本阶级的利益与权力,对资本家、雇佣者自不必说,连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也极少考虑。

这使我想起占领时期麦克阿瑟总司令官的卓见。如前所述,1948年7月22日,麦克阿瑟元帅向当时的芦田首相发出一封内容很长的函件——《关于修改〈公务员法〉的建议》。其中,关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高于阶级利益”这一点,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内容。摘录如下:

在所有工业化的国家中,不只有代表工人利益的集团,还有分别代表实业家、金融家农民及专业技术人员等具有特定行动力的集团。在民主主义社会,这种具有行动力的集团会为了获得权力和势力进行斗争。但是,不应该脱离国家统一的根本理念。“普通群众”不是指某个特定阶级之外的其他阶级,而是由全体国民构成。“普通群众的利益”与大众福祉具有同样的含义。

和西方民主主义国家一样,日本也充分理解这个理念的重要性。日本宪法本身也承认“国家一体化”和“主权所有者全体国民的共同意志”。而且宪法还明确表明了“宪法所保障的国民的自由及权利,要通过国民的不断努力使之得以维护”的原则。(www.daowen.com)

而且,国民不允许“滥用”宪法,一直担负有为谋公共福祉才可使用宪法的责任。宪法本身进一步明确了国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国会“代表全体国民”。

宪法的根本理念是国民的团结和公共利益高于一切。如果要维护这一根本理念,使其不遭到践踏的话,那么政府机能的任何一部分都不能只给予某个集团或阶级,或是被某个集团或阶级夺取。否则,根据《波茨坦宣言》设计、根据宪法建立的日本的负有责任的政府将不能继续存在。因为,将主权让与他人的政府已不是负责任的政府了。

具有民间团体性质的工会本就不具有政府的性质。在任何一个工会发达的国家,自由的工会力量都是脱离政府而独立存在的。并且在追求合法且正当的目的时,这种力量要脱离政府控制,产生于自由的环境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