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附录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附录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附录

续表

注:1.标“★”的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

2.“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类目标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完成的地区有关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的地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超额完成的地区按照超额比例与目标得分的乘积进行加分。

3.“非化石能源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子目标主要考核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能源消费总量”子目标主要考核各地区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的完成情况。

4.“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子目标分值中括号外右上角标注“a”的,为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等沿海省份分值;括号外右上角标注“b”的,为沿海省份之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值。(www.daowen.com)

5.“年度评价结果”采用“十三五”期间各地区年度绿色发展指数,每年绿色发展指数最高的地区得4分,其他地区的得分按照指数排名顺序依次减少0.1分。

6.“公众满意程度”指标采用国家统计局组织的居民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满意程度抽样调查,通过每年调查居民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人数占调查人数的比例,并将五年的年度调查结果算术平均值乘以该目标分值,得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众满意程度”分值。

7.“生态环境事件”为扣分项,每发生一起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地区扣5分,该项总扣分不超过20分。具体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

8.根据各地区约束性目标完成情况,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对有关地区进行扣分或降档处理:仅1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该项考核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不再扣分;2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在相关考核目标不得分的基础上,在考核总分中再扣除2项未完成约束性目标的分值;3项(含)以上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其他非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中不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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