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避税手段:如何在法律框架下降低税收负担?

国际避税手段:如何在法律框架下降低税收负担?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避税可以认为是跨国纳税人采取合法手段,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进行税务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纳税人常常会发现,有些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受到了政府的严厉制裁,损失惨重,而有些纳税人则坦然、轻松地面对政府的各项税收检查,顺利过关,不受任何损失或惩罚。避税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其既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国际避税手段:如何在法律框架下降低税收负担?

(一)避税的概念

我国唐代诗人杜荀鹤的诗中曾有“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避征徭”,说明当时避税与反避税已是很普遍的行为,当然它是不能与现代避税同日而语的,因为在现代税制产生之前,“法律”是不认可纳税人权利的。关于避税(Tax Avoidance)的概念,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

(1)避税指以合法手段减少应纳税额,通常含有贬义。例如,此词常用以描述个人或企业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漏洞、特例或其他不足之处来钻空取巧,以达到避税目的。法律中的规定条款,用以防范或遏制各类法律所不允许的避税行为者,可以称为“反避税条款”或“对付合法避税的条款”。

(2)国际避税可以认为是跨国纳税人采取合法手段,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进行税务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

(3)避税是使用税法允许的合法方法使纳税义务最小化。避税通常是筹划计划中的交易以便得到一种特殊的纳税待遇。进一步说,避税建立在与一项交易的纳税处理有关的、公开的相关事实的基础上。

(4)国际避税就是指跨国纳税人或征税对象通过合法方式跨越税境,逃避相关国家税收管辖权的管辖而进行的一种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

(5)避税则是对法律企图包括但由于这种或那种理由而未能包括进去的范围加以利用。避税可以定义为规避、降低或延迟纳税义务的一种方法。

(6)加拿大收入署和法院将某些税务筹划看作正当的避税,同时将一些情况,如股东利用外国公司转移所得等视为不正当避税。

从上可见,尽管避税定义各有不同,但大多强调了避税的合法性。英国经济学家西蒙·詹姆斯在其《税收经济学》中指出:“会计师们把避税称为税务筹划,以强调这种行为的合法性。”

本书认为,避税应是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境的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疏漏、模糊之处,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行为。

研究避税最初产生的缘起,不难发现,当初纳税人是为抵制政府过重的税收,维护自身的利益而进行各种逃税、抗税等受到政府的严厉制裁后,为寻求更为有效的规避办法的结果。纳税人常常会发现,有些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受到了政府的严厉制裁,损失惨重,而有些纳税人则坦然、轻松地面对政府的各项税收检查,顺利过关,不受任何损失或惩罚。究其原因,不外乎这些聪明的纳税人常常能够卓有成效地利用税法本身的纰漏和缺陷,顺利而又轻松地实现了规避纳税或少纳税而又未触犯法律。这就使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寻求避税,政府也不得不将其注意力集中到完善、健全税制上。这种对税法的避与堵大大加快了税收法制建设,使税制不断健全、完善,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因此,避税是一种有益的社会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

避税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历史发展的趋势,是早已存在、实际存在而且还将继续存在的经济行为。

(二)避税的法律依据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避税行为分为顺法意识避税和逆法意识避税两种类型。顺法意识避税活动及其产生的结果与税法的立法意识相一致,它不影响或削弱税法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或削弱税收的职能作用,如纳税人利用税收的起征点避税等。逆法意识的避税是与税法的立法意识相悖的,它是指利用税法的不足、缺陷进行反制约、反控制的行为,但并不影响或削弱税法的法律地位。

避税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其既得利益的一种手段。避税并没有、也不会、也不能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它不是对法定义务的抵制和对抗。

应该指出,避税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的“非不允许”进行选择和决策。国家针对避税活动暴露出的税法的不完备、不合理,采取修正、调整举措,也是国家拥有的基本权利,这正是国家对付避税的唯一正确的办法。如果用非法律的形式去矫正法律上的缺陷,只会带来诸多不良后果。因此,国家不能借助行政命令、政策、纪律道德甚至舆论来反对、削弱、责怪、谴责纳税人避税。退一步说,即使不承认避税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经济行为,但它肯定应是不违法、不能受法律制裁的经济行为。“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避税的分类

可以从不同角度对避税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有:

1.按避税涉及的税境分类

(1)国内避税。国内避税是纳税人利用国内税法所提供的条件和存在的可能性等进行的避税。一般情况下,从事国内避税比国际避税要容易。(www.daowen.com)

(2)国际避税。国际避税比国内避税更普遍、更复杂。纳税人的避税活动一旦具备了某种涉外因素,从而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产生联系,就构成了国际避税,即国际避税是在不同税境(国境)下的避税。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很多,从纳税人的角度,当然是为了追求企业(公司)利润。从客观条件看,主要是因为各国税制存在的差异(税收管辖权、税率、获利机会等),税收的国际协调不够,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以及税收方面的合作、协定不同,有的国家为了吸引外资推动本国经济发展,在税收上制定了一些特定的优惠政策,加之各国税收征管的力度不等,这些都为国际避税提供了机会。发达国家往往认为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是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技术、管理经验等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看法有失偏颇。因为企业的获利除了税收因素,还有资金及资源供给、管理基础、技术、公共基础设施等诸多因素,实际上发达国家企业的获利能力和机会都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

2.按避税针对的税收法规制度分类

(1)利用选择性条款避税。它是针对税法中某一项目、某一条款并列规定的内容,纳税人从中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内容和方法,如纳税期限、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等。

(2)利用伸缩性条款避税。它是针对税法中有的条款在执行中有弹性,纳税人按有利于自己的理解去执行。

(3)利用不明确条款避税。它是针对税法中过于抽象、过于简化的条款,纳税人根据自己的理解,从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角度去进行筹划。

(4)利用矛盾性条款避税。它是针对税法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内容,纳税人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决策。

上述几种避税行为,有的可以使纳税人实现永久性避税(只要税法不修改),给企业带来长远利益;有的则仅是纳税人利用了时间差,暂时递延了纳税义务(反映在财务会计上是先发生递延税款贷项),从而获得资金营运上的好处(尽管是暂时的),因为这等于企业从政府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而且,暂时性的避税利益也可能转化为永久性利益,如国家在此期间修改了税法,并对已实现的暂时性避税利益不再追溯。因此,企业要根据各种条件,随时注意各种变化的情况,运用可能运用的一切避税方法寻求企业利益。

(四)避税的基本方法

(1)税境移动法。凡主权独立国家都有其税收管辖权,即对本国居民、非本国居民,仅就其发生或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收入征税,或者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收入管辖权,即除了对非本国居民仅就其来源或发生于该国境内的收入征税,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收入均要征税。前者的法律依据是涉税事项的发生地,后者则是纳税人的“身份”。因此,跨国经营企业可以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和居留时限的安排,回避税收管辖权。

(2)价格转让法。亦称转让价格法、转移定价法。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经济实体(关联企业)为共同获取更多利润和更多地满足整体经济利益的需要,以内部价格进行的销售(转让)活动,这是避税实践中最基本的方法。内部价格即转让定价,是关联各方之间在交易往来中人为确定的价格。

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经济利益联系的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二是有经济利益联系的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前者在购销活动中不易在价格方面做文章(一般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其价格),而对后者之间经常发生的大量交易往来,为保证集团(公司)的整体利润最大化,其价格会有扭曲现象,可能高于或低于正常成本,甚至根本不考虑成本,这种价格一般称为“非正常交易价格”“非竞争价格”或“非独立企业价格”,而局外人很难获得这种定价的全部真实资料。价格转让法一般都是在后者之间的业务往来中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DC)的《转让定价指南》明确指出:“转让定价对纳税人和税务部门均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在不同税制国家中各关联企业的收入、支出以及应纳税利润。”

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动机有税务动机和非税务动机。前者如减轻公司所得税、预提税、关税和增加外国税收抵免额等动机,后者如进入和控制市场、调节利润、转移资金、避免外汇风险、加速成本回收和利润汇回、侵占合资方利益等动机。

在不同情况下采用转让定价法,可以实现特定目的、发挥特定作用。不论是集团公司还是非集团公司,只要它们之间有经济利益关系,并且是非单一利润中心,也就是说,它们之间有互补性、合法性,既保持独立又进行联合,就能以转让定价的方式进行避税。

(3)利用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一般都规定缔约国只能对常设机构的经常所得征税,在某些协定条款中,其原则的确定及其运用存在差异,税收协定会有一些税收庇护等。因此,跨国公司可通过设置直接的传输公司、踏脚石式的传输公司、外国低股权的控股公司进行避税。

(4)成本(费用)调整法。成本(费用)调整是通过对成本(费用)的合理调整或分配(摊销),抵消收益、减少利润,以达到规避纳税义务的避税方法。应该指出,合理的成本(费用)调整和分摊应是根据现行税收法规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在允许的范围内所做的一些“技术处理”,它既不违反有关法规制度,也不乱摊成本、乱计费用。企业会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了财务、会计管理水平的高低,衡量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利益,这是作为独立经济实体的必然要求。

成本(费用)调整法适用于各类企业、各种经济实体,在具体运用时,有发出或销售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库存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无形资产价值摊销方法、费用分配(摊)方法、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以及技术改造运用方法等。

(5)融资(筹资)法。融资法即利用融资技术使企业达到获利最大和税负最轻的方法。融资是关系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项重要理财活动。企业的融资渠道很多,但从避税的角度分析,企业内部集资(内部发行债券、吸收入股等)、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方式最好,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而靠企业自我积累效果最差(自我积累资金的形成需时较长,归投资人所有的资金在企业内部使用也不会产生利息税前扣除)。

(6)租赁法。租赁可能使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获益,对承租方来说,它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增加负担和承担风险,同时,又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利润,减少应纳税额;对出租方来说,不必为如何使用这些设备及提高利用效果而费心,获得的租金收入通常比经营利润享受较优惠的税收待遇,因此,也是一种减轻税负的行为。

(7)低税区避税法。低税区避税法是最常见的避税方法。低税区包括税率较低、税收优惠政策多、税负较轻的国家和地区。我国的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就属于国内低税区。此外,世界上有些国家或地区,如巴哈马、瑙鲁、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都属于国际避税港或低税区,但各国税务当局对这些避税地也会给予“特别关注”(列入“黑名单”“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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