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被保险人须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的重要情况

被保险人须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的重要情况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在合同订立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此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须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的重要情况

海上保险合同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双方当事人均应本着诚实与信用原则订立合同。在海上保险之前,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情况往往是一无所知的,被保险人在订约前应当把他所知道的重要情况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决定保险费率。如发现被保险人隐瞒或虚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照收应当收取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主要有以下义务:

第一,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应于订立合同前,将所知道的一切有关货物的情况告知保险人,如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海上保险应遵守诚信原则。如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在合同订立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此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该法第223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但如果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上述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

第二,被保险人应及时交纳保险费。除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合同成立后立即支付保险费,否则保险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解除保险合同

第三,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保证义务。如果被保险人违反担保义务,保险人对于违反担保之后所发生的损失可以解除赔偿责任。我国《海商法》第235条对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后果也作了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www.daowen.com)

第四,防损防灾义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第五,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如果被保险的货物危险增加,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照规定补交保险费。

第六,出险后的通知义务和施救义务。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被保险人还应当及时采取施救措施,减小货物损失,防止损失扩大。

第七,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的义务。如果货物损失是由于第三人应负责任的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保护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情况。被保险人无权擅自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擅自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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