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阐明相关当事人在基金组织房地产中的权益?

如何阐明相关当事人在基金组织房地产中的权益?

更新时间:2025-08-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估价师必须就其了解的情况,在估价报告中阐明委托人、托管人、该基金经理或其他任何相关当事人是否在该基金组织拥有权益的房地产中同样拥有某种权益。建议估价师在其估价报告中对投资组合做出此类说明之前,最好与托管人就其含义进行仔细的讨论。

(1)除了遵循有关规定外,估价时必须在估价报告中包含如下信息或者对任何省略之处的说明(可能要求估价师对该处省略做出合理的解释):

①该房地产的总价值分为:

第一,完全保有/永久保有和租赁保有:

·长期租赁(剩余租期超过50年);

·短期租赁(剩余租期少于50年)。

第二,所列的分类。估价时,各类房地产必须进一步细分成出租给第三方或已签订合同待租给第三方的房地产,以及出租给或由相关当事人占用或者已签订合同待租给或由相关当事人占用的房地产(如果该房地产全部或大部分——不少于价值的1/3出租给或者由相关当事人所有)。如果某项安排与目前人们通常接受的商业条款不相符,或者目前计划的租金水平与公开市场租赁价值相差超过10%,估价师应做出必要的说明。

②估价日的租金毛收入、净租金(扣除所有的地租和人头租)和净租金收入(扣除地租和人头租以及所有的不可收回的房地产开支,但不扣除分期摊销费用)的汇总数据(进一步分为向第三方收取的向相关当事人占用的房地产收取的租金)。(https://www.daowen.com)

③或者:

第一,如②所示的租金毛收入、净租金和净租金收入的汇总数字按照分类进行细分,以便根据估价日通行的市场租赁价值对每年同期收入或租金总额的增减做出报告(除非托管人提出要求,预测期通常不需要超过10年)。

第二,估价日通行的市场租赁价值,以及基金经理计算此类增减所必需的资料。

(2)估价师必须就其了解的情况,在估价报告中阐明委托人、托管人、该基金经理或其他任何相关当事人是否在该基金组织拥有权益的房地产中同样拥有某种权益。

(3)根据估价时的市场状况,投资组合整体或部分估价所得数字可能与其中所含各项房地产单独估价累加所得数字不等。估价师最好对这种情况做出说明。建议估价师在其估价报告中对投资组合做出此类说明之前,最好与托管人就其含义进行仔细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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