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确定土地成本:3.32吸收投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如何确定土地成本:3.32吸收投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员提问:A企业2001年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600万元,2005年按照评估价值2000万元对甲房地产公司投资,占股份50%。A公司没有取得完税凭证,甲公司只能按1000万元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基数计算扣除,投资时评估增值的1400万元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如何确定土地成本:3.32吸收投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学员提问:A企业2001年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600万元,2005年按照评估价值2000万元对甲房地产公司投资,占股份50%。2007年,甲房地产公司补交土地出让金400万元后,改变了用地性质,经规划部门批准进行商品房开发。2010年,该项目达到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在清算时,对如何计算土地成本,税企产生分歧;有人认为应当按照1000万元(600+400),作为土地成本,有人认为应当按照2400万元(2000+400)作为土地成本。请问,哪种方法正确?

老师答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再待转让时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这项免税规定中包含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二,这项规定只是在投资环节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再转让时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属于递延纳税的规定。第三,由于投资方在投资环节免征了土地增值税,没有完成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将来再转让时,不得按评估价值作为扣除基数,而只应当按A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值作为扣除基数。(www.daowen.com)

剩下的问题是按照1400万元(2000-600)计算的土地增值税由谁来纳税?

由于是A企业享受了土地增值税的免税规定,现在,应当纳税的当然是A企业,A企业缴纳了土地增值税,取得完税凭证后,甲公司可以按2400万元作为基数计算扣除。A公司没有取得完税凭证,甲公司只能按1000万元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基数计算扣除,投资时评估增值的1400万元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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